对外投资有关无形资产涉税政策解读
2016-6-11 0:0:0 用友NC小编对外投资有关无形资产涉税政策解读
对外投资有关无形资产涉税政策解读 对于具体的EPC项目来说,应当注意分析其国内法对设计费性质的界定 一般而言,EPC项目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主要工作委托给总包方来组织实施,并由总包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承担总体责任的项目安排方式。由于EPC合同安排中业主与总包方以至分包方,很可能是不同管辖地的税务居民,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又往往不同程度地涉及技术使用和转让,从而导致以合理的安排来支付技术使用和转让的相关费用,也就涉及到了相关的税务问题。在不考虑国家之间影响的前提下,假设工程所在地的项目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均属于不同税务管辖地,本文分别就设计、采购和施工环节对EPC项目相关无形资产交易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设计环节的税收问题 EPC合同的典型初始设计,包括三个阶段:(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实施设计阶段。在不同的EPC项目架构下,第(2)、(3)步骤中的设计单位可能是总包方或其他设计分包方。尽管项目执行过程中编制的设计文件是EPC工程采购和施工的基础,但设计文件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仍然属于设计单位所有。 根据行业不同,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传递到相关的EPC交易主体有多种交易形式,包括且不限于:1、设计单位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总包方或特定的分包方提供服务;2、设计方将设计方案(产品)等许可给总包方或特定分包方使用;3、设计单位向总包方或特定方转让设计成功等各种方式。各种方式下还会涉及不同的支付安排等,而各个交易安排下往往面临不同的税务处理。 从不同的交易安排出发,首先,需要考虑相关的费用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作税务处理,相应的处理结果往往因各个国家的国内而各有不同。其次,需要考虑支付方所在国和设计方所在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税收协定的规定往往会优先于国内法。 这里,我们重点对税收协定下的有关费用支付作讨论,假设EPC项目中所涉及国家之间均具有税收协定,且基本内容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致。根据具体的设计件,上述(2)、(3)项的费用可能是技术许可费,或者是技术服务费。 ○ 如果设计费属于技术许可费,则应当适用税收协定中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许可方通常应当在被许可方所在国就收取的设计费缴纳预提所得税。 ○ 如果设计费属于技术服务费,则应当适用税收协定中第7条“营业利润”。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 考虑到技术许可费或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税务影响,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进一步说明了技术许可与技术服务的不同特点: ○ 技术许可;许可方将其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传授给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自行使用。提供方通常不参与受让方对技术的实施过程,也不保证技术实施的结果。提供方除了提供现有信息或复制现有材料之外,通常不需要实施额外的研发工作。 ○ 技术服务:服务提供方运用其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并对服务成果负有责任,但并不转让该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为了履行其合同义务,服务提供方往往依据所提供服务的特性,进一步进行研究、设计、测试、绘图及其他相关活动。 在总包方未将设计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的设计成果将直接应用于其后续采购、施工过程中。此外,就总包方和发包方之间而言,总包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在此情况下,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似乎更倾向于认为该设计费属于技术服务费。如果由专业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分包方,该设计单位保留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仅仅把现有的设计成果许可承包方或施工分包方应用,此时,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似乎更倾向于认为分包方收取的设计费属于技术许可费。 在中,EPC项目设计工作可能涉及一些非OECD成员国的国家。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EPC项目,都应当注意分析其国内法对设计费性质的界定。 采购环节的税收问题 在EPC项目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总包方一般应负责采购项目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消耗品等物资。采购价款可能会高达合同总价款的一半以上。 采购环节的技术交易通常发生于对项目主设备及关键设备的采购上。供应商(假设项目所在国境外)在提供这些设备时,根据项目的性质,可能会在设备价款、运输费用、后续安装费用之外,另行收取一定的设计费。从所得税角度,采购环节的设计费,与设计环节的设计费面临类似的问题。 除所得税外,为将设备进口至项目所在国,进口方需要考虑按照当地法规确定设计费是否应当纳入货物完税价格,一并缴纳等进口税项。我们假设EPC项目相关国家的海关估价规定与我国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内容一致。 根据我国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应当以设备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是指为进口该设备,买方向供应商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在设计费被认定为技术服务费时,海关完税价格应当包括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如果设计费是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进口方在购买该进口设备的同时获得了一项附随的技术许可。一旦该项技术许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设备直接相关,或构成了设备向项目所在地境内销售的前提条件,则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应当计入设备完税价格。 当然,一项技术相关的服务或许可费用不应该同时产生所得税和关税的双重税负,从估价方法和OECD的规则协调上应该有技术依据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一国国内法规或实践与国际惯例间存在差异时,海关和当地税务机关都可能会更倾向于适用相应的国内法规和实践。 施工环节的税务问题 技术交易同样可能存在于施工环节中。发包方在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更多的先进施工工艺。这些施工工艺往往属于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 如果施工单位以派出人员方式在项目所在国从事作业并构成常设机构,则应当就其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施工单位通常不会因该常设机构应用其专有施工工艺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只是必须按常设机构本身的功能风险在当地合理计算缴纳所得税。 具有特殊施工工艺的总包方或施工分包商,可能因为当地法律的要求或出于对其他原因的考虑,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并许可实际施工单位应用其特殊施工工艺收取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此时的交易就更加类似一般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 由于EPC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为从税务角度优化EPC项目的技术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 对照EPC招标文件和初步的交易安排,列明各项技术交易的具体内容; ○ 了解相关税收协定和相关国家国内税法,关注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的区分标准及其不同的税务影响; ○ 对各项技术交易评估其税务影响,并相应调整EPC项目的交易安排,降低项目整体税负。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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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我国城镇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城镇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问题的探讨
一、我国实行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的基本前提
我国现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已不能适应城镇房地产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产业发展极不相称,调控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财产税在城市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尚未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亟需改革。而房地产税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其中,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活动是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内外税收征管实践表明,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功能,调节级差收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但现阶段,我国推行这一征管措施还需要一定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一)税制改革:整合现有房地产税制,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
在税制改革方面,除统一内外税制已有广泛共识外,还需要重点突破的有:1.全面提升财产税在城镇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通过对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整合,及时开征新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展税基。个人拥有的房产,无论自住还是出租,都应逐步依法纳税。2.取消部分减免税,适当提高房地产税等税率,增加政府收入,合理分配公共服务成本。3.贯彻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税、设置不同税率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4.健全财产税征收网络,在财产购置、持有、交换、继承和赠予等环节及时组织收入,防范收入流失。同时,不断改进征收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充分体现主体税种功能。
(二)社会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适宜的政治经济环境
房地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房地产税收政策不仅关系到政府财政收入,而且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和人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对住宅投资。建设、销售、持有和转让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涉及成千上万家庭和个人生活,属重要公共事务和服务,政府决策需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利益,力争取得广泛共识。因而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需要一个较好的政治经济环境。1.评估征税要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理解、认可。评估征税不能仅在理论界和税务部门取得共识,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城乡居民认可,广大居民的态度是决定因素。如果现阶段城乡居民对评估征税认识有较大的分歧,政府就不宜贸然推行这一征管措施。2.房地产评估征税的对象、范围和评估技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财富的积累程度要相适应。如果错误地估计了城乡居民的富裕程度、财产状况,评估征税的结果就可能事与愿违。3.经济运行状况较为稳定,政府宏观经济监管有力。
二、房地产税收评估征税需要突破的技术问题
房地产税评税,就是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准确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一方面,使房地产税收能够体现纳税人的收益与能力,公平税负:另一方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达到税收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均衡。围绕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确立房地产税评估征税的基本准则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和一般资产评估既有相似、相同之处,也有严格区分,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指导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平准则。公平是世界各国税收制度追求的共同目标,房地产评估征税也不例外。公平准则首先是对评估对象的公平,要求在评估征税中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其价值,作为计征税收的依据。其次是对纳税人的公平,对性能相同或相似、地段相近的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如纳税人是自然人,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国籍、文化程度等,都采用同样的方法评估征税:如纳税人是法人,评估征税不因其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先进与否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2.合法准则。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评估征税的依据。合法准则要求税务人员和税收评估机构遵守现行房地产管理、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评税,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政府财政利益,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科学准则。在房地产评税工作中,评估人员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情况较为复杂。如房地产按其用途可分为居住、商业、办公、旅馆、餐饮。娱乐、工业和仓储、农业和综合房地产等,种类繁多,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房地产价格被认为是观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因此,在评税活动中,评估机构和人员采用的评估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要能科学、准确地反映房地产真实市场价值。使房地产税的征收既保证政府税收收入随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而增长,又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4.时点准则。时点准则要求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应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由于房地产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不断发生变化,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只能是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值。同时,房地产价值评估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政府而言,既不可能也不必要随时或每年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就需要合理确定评估征税的周期,一方面,能够较准确地反映房地产价值的变化。比较法,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试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合理价值的方法。比较法的操作步骤有:搜集交易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交易情况修正: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房地产状况修正;求取比准价格。比较法适用于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而对特殊工业用房、学校等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地产,则难以适用该方法。
2.地产价值的评估。地产价值的评估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等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以地产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时点修正,容积率修正、行业用途修正等一系列修正,最后确定地产价值。
通过上述方法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采用成本法评估房产价值,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产价值较为可行,条件成熟时可采用收益法、市场法等多种方法,但这些方法还需要结合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如收益法对各类房地产的收入要进行较详细的测算和预计等。同时,各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在使用上述基本方法时,还要相应调整,以使评估结果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房地产税评税的信息基础
从上述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可知,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必须以获得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为前提,而这些信息资料的获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税收征管渠道,如纳税申报、税源调查等;二是其他部门的配合,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基准价格、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及设计标准,房产主管部门提供房产基础数据资料、物价部门提供物价指数等。这就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部门协调问题。在房地产评税过程中,有关信息涉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而在现行制度下,这些部门都没有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的义务,而没有这些部门的配合,整个评税工作就无法进行。因而,在开展正式房地产税评估工作之前,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上述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信息资料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在评税过程中与上述部门协商时有法可依。
2.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由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瞬息万变,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不一定能够满足评税,工作需要,如基准地价资料,税务部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3.信息管理问题。前文描述了信息在房地产税评税中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税收征管制度中,将信息管理摆到突出位置,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税务机关建立房地产税评税信息库,及时更新数据,掌握税源动态:二是加快电子政务推行步伐,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降低评税成本,提高税务工作效率。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关系
与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是税费关系的规范。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收费、基金共有几十项,其中,中央批准的约占70%,北京市批准的约占30%。税收在商品房售价中所占比重较低,约为6%。因此,要达到房地产税评税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就必须有效解决税费关系问题。从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各种收费过多过滥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收费侵蚀税基,影响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大规模清理,整顿各类收费,基金,成为评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五)房地产税评税机构与队伍建设
与其他税收征管相比,开展房地产评税工作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技术要求更高,政策性更强,需要建立一支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队伍。从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分析,除税收专业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评估技术与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估房产和地产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及时处理评估过程中所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确保房产和地产评估价值比较准确、合理,接近市场价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既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能随经济增长而增长,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及时掌握房地产业发展状况,了解市场信息,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房地产业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评税工作服务。
3.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评税工作的法律依据。
(六)建立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房地产实行评估征税,不同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在现行税法下以既成事实的收入或行为为课税对象,而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估计和测算征税对象的价值,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使其能够接受评估结果,履行纳税义务。当纳税人对评估方法、程序和结果等提出异议时,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以税务部门为主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最终达成共识,完成纳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纳税人仍不满意,再进入税收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我国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房地产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而房地产税征收管理现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开展房地产税评税工作,贯彻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已是大势所趋。因而,近期内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有:
(一)正确估计目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创造条件,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
房地产市场是一定时期观察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其中住房又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在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推行评估征税,就需要准确把握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房地产税评估征税工作。首先,要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其次,考虑纳税人对评估征税的接受程度,特别是当普通住宅被纳入评估征税范围后,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笔者认为,在近1~2年内,将城镇普通住宅纳入评估征税的范围是不现实的;在房地产领域税费关系没有根本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评估征税也是困难重重。
(二)建立评税技术标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和地产评估的方法较多,可供房地产税评税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可建立适应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技术标准。在房产价值评估中,可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的评估技术开展评估。对自用的房产价值。由于无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价值,也可能无可比较的收益,可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对出租或从事酒店业等经营类房产,根据收益法评估其价值。对具有相同或相似市场价格的房产,采用市场法评估。在建立房地产税评估标准过程中,评税技术标准的建立,并不是简单的照搬现成的资产评估技术与方法,而是在此基础上,考虑评税工作的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三)建立评税技术信息体系,保证评税工作顺利进行
要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满足税收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税源状况,分析房地产市场变化,保证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信息体系保障。从房地产税评税所需信息来源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纳税人基本信息。这类信息数据库可通过纳税申报等途径,由税务机关建立。2.房产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城市建设、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机构中。3.土地开发、使用权交易、基准地价等信息。这类信息主要掌握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等部门。税务机构须得到上述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得到税收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解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以法律制度形式规定上述机构配合税务机关评税的义务,并负责提供相应信息;二是尽快建立政府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降低评税成本。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针对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复杂,涉及众多部门利益的情况,分步实行改革。首先,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其次,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分批、分次实行“费改税”,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最后,将不能实行“费改税”且征收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化。
(五)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房地产税评估专业队伍
队伍建设是评税工作的根本。从税务干部队伍的现状看,需要从多种途径培养业务骨干。在评税工作开展之初。可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计算机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房地产价值评估,开发业务软件。随着房地产税评税工作逐步开展,通过培训、进修、业务交流等各种形式,在税务机关内部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精干高效的评税专业队伍,使其成为我国房地产税评税工作发展的支柱。
作者:温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