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竣工已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2016-6-9 0:0:0 用友NC小编房产未竣工已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未竣工已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甲、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房产税由哪方缴纳?
【解答】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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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亟待明确 对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亟待明确 目前各地在房地产业企业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义务截止时间的把握上,差别较大,主要分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当月。主要依据相收文件规定,对出(转)让土地和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在交付次月计征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推论;二是以按户开具全部销售发票的当月。主要是考虑纳税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必须足额开具发票;三是以预收账款转销售收入的当月。主要是考虑到上作收入,即房地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房者;四是以国土局开具土地分割证明的当月。购房人可凭此证明到国土局办理单户土地使用证。 以上四种类型,在实际征收中都不同程度出现,尤其是二、三类型应用较为普遍。但由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无明确规定,造成同类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税负不同,极易引发征纳矛盾,形成执法风险。笔者认为应尽快予以明确和统一,并建议如下:可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和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来考虑,建议以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当月为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来考虑,建议以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当月为纳税义务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