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2016-6-14 0:0:0 用友NC小编短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短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短期借款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取得短期借款的处理;第二,短期借款利息的利息;第三,归还短期借款的处理。
(1)取得短期借款的处理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取得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科目应按债权人以及借款种类、还款时间设置明细账。
例1:某企业1月1日向建设银行借入偿还期为9个月,月息为6‰的借款100000元。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2)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这是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重点。掌握三点:一是利息的支付时间。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同本金一起支付。二是利息的入账时间。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会计上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于实际支付月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三是利息的核算账户。短期借款利息一律计入账务费用,预提利息的,应付利息在“预提费用”账户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账户。利息直接支付的,于付款时增加财务费用,并减少银行存款。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
①预提法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进行预提,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按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的差额(即尚未计提的部分),为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也可以根据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再调整预提费用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采用月末调整预提费用差额的方法,能够在预提费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借款利息的预提和支出数额。
例2:根据例1的资料,该企业采用预提法进行利息费用的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预提利息费用(每季的第一、第二个月)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0
贷:预提费用 600
每季支付季息(第三个月)
借:预提费用 1200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0
贷:银行存款 1800
每季也可以在实际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同时:
借:财务费用 600
贷:预提费用 600
②直接摊销法
在短期借款的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办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一般来说,企业的所得税应于年末决算,采用这种方法不会对年度所得税的计算产生影响。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例3:根据上述例1的资料,该企业采用直接摊销法进行利息费用的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每季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000×6‰×3) 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3)归还短期借款的处理
企业在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应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根据上述例1的资料,若利息已支付,归还借款本金时,作如下分录:
借:短期借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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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完工期间的,需资本化记入开发成本,请问该利息费用是单纯利息支出还是扣除该贷款账户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后的净额?土地清算时的扣除利息内容也是一样吗?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