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固定资产时提示,请在0-00-00时间后登录
2016-6-13 0:0:0 用友NC小编登录固定资产时提示,请在0-00-00时间后登录
登录固定资产时提示,请在0:00:00时间后登录问题号: | 10792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固定资产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登录固定资产 |
适用产品: | U85x |
问题名称: | 登录固定资产时提示,请在0:00:00时间后登录 |
问题现象: | 登录固定资产时提示,请在0:00:00时间后登录 |
问题原因: | 数据问题 |
解决方案: | 进入数据库中修改AccInformation表的固定资产最后一次计提旧时间的值。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相关阅读
- 刚建帐怎么填期初余额2018-11-23 7:18:20
- 期初余额录入不对,想要修改,怎么办?2018-11-22 18:22:41
- 登记银行日记账的要求是什么2016-9-18 11:10:33
- 登入用友T3软件提示错误;“内存溢出”?2016-9-7 12:51:29
- 登陆系统管理提示IIS配置不正确 _02016-8-30 11:28:58
- 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2016-8-30 11:12:30
- 电算化条件下高校的内部会计控制2016-8-30 11:10:0
- 登陆企业门户提示“无法登陆服务器”2016-8-30 11:8:15
- 防治禽流感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6-8-30 11:4:43
- 登录界面没有操作员2016-8-22 16:10:5
最新信息
- 程序检测到“T3产品服务”没有开启,请问您是否开启?这是什么问题
- 采购入库生单,选择采购到货单时,到货数量800,入库数量800时,老是提示:入库数量不能大于所参照到货单的数量,不能保存! 实际入库数量和到货数量是相等的。当把入库数量改成100之后,又可以生单成功!但是入库数量改成700,也是不能成功的。不知道什么原因??
- 采购分开流程,存货启用该了部门辅助项,参照进货单生成凭证,存货科目不能带出部门辅助项。但是进货单是录入了部门的。
- 采购到货单做好了,采购检验单生单时还是没有
- 采购发票制单的时候提示供应商被锁定
- 采购发票如何控制重复做单,现在发现有的采购发票有重复的单据,已经结账如何处理?可以做红字发票冲掉重复的蓝字发票吗?
- 采购批量 都影响那些单据啊?是只影响采购订单吗
- 采购期初记账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记账呢,在什么时候记账?
- 采购管理中的采购订单中的单价能否设置不录入,或者默认为0
-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对代扣代征手续费该不该征收营业税 对代扣代征手续费该不该征收营业税 现阶段,我国对于“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行为取得的手续费,是否课征没有明确规定。从目前各地实践来看,除少数省(市、区)出台文件明确征收营业税外,绝大多数省(市、区)都没有明确,基层征管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感到无所适从,甚至出现争执。笔者认为,对代扣代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的依据不充分、做法欠合理,故对该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一、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税定的应税劳务。 营业税制上的应税劳务及其应税收入,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交易等民事关系,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劳动对价”,这一对价与其所提供的劳务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事法律原则。客观上,企业代扣代征税款不属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也不是为了获得手续费等经济利益,而只是为了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协助部门加强税源控管。代扣代征手续费收入是在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法律明文规定,应由政府给予企业的固定数额款项。同时,税务机关不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来支付手续费,双方也不能对手续费的问题进行自由约定,而是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支付。因此,代扣代征税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代扣代征所取得的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法中的“应税收入”,而是国家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就其代扣代征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 二、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对人的某项收入与所得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等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就不得征税。税收法定主义的课税法定原则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课税;二是不得适用类推。也就是说,如果税收法律采用正面列举而非概括的方法,明确无误地规定对某个行业的某个行为课税,则意味着对该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以及该行业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作出了不予征税的排除规定。虽然有关的业务或者行为具有相似性,但税务机关不能进行类推适用。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代扣代征税款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无需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代扣代征手续费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文件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手续费收入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这两个文件。其中,财行〔2005〕365号文件明确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但该文件并没有规定代征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同时,从该文件也可以看出,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并非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国税发〔2001〕31号文件仅明确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并不适用于其他扣缴主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从国家级层面上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未出台其他对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税的相应文件,全国仅有个别省(市、区)出台了相应文件。 三、没有明确的免税规定并不代表就一定要征税。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有人认为,现行营业税免税规定中没有明确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免税,就应该征税。笔者认为,现行营业税免税规定中没有明确对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免税,这并不意味着对手续费收入征税。不能用这种非此即彼的逻辑来确定是否征税,因为免征营业税与征收营业税之间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除了免税与征税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不征税的情况。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尽管纳税人也取得了收入,甚至是提供劳务收入,但是由于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也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例如,企事业单位从有关方面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包括营业税的减免税收入等,都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