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的比较
2016-6-9 0:0:0 用友NC小编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的比较
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的比较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变动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按确认费用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税定不征税的收入 ±会计费用与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 ±会计收入与税法规定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 ±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具体调增调减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确认费用但税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违反各种法律规定的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永久性差异(+)。 ●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会计费用与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 永久性差异——超过扣除标准的招待费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扣除标准的职工薪酬(+)等。 暂时性差异——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的差异(±)、会计摊销与税收摊销的差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 ●会计收入与税法规定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所确认收入的差异(-)等。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需注意: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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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保存后表头不显示 发票保存后表头不显示
问题号: | 12634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1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表头 |
适用产品: | V8.61 |
问题名称: | 发票保存后表头不显示 |
问题现象: | 发票参照发货单生成时,点完保存后,表头不显示 |
问题原因: | 发票主表中cDLCode字段有非法字符。 |
解决方案: | 属于软件问题,删除该非法字符后问题解决。已出补丁。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房地产税来了,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房地产税来了,土地增值税何去何从? 从2013年末央视曝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门”事件之后,土地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央视也只是将存在多年的一个“老问题”,重新翻出来而已。土地增值税一直是房地产体系中,税种设计最复杂、征税成本最高、税制最不统一、官企扯皮最多的一个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在1994年首次出台。该税种的开征,源于1992年及1993年上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市场“持续高温”,炒买炒卖房地产情况严重。国家收入受到影响,为扭转这一局面,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调控措施,其中,开征土地增值税就是措施之一。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原因在于: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楼花等牟取暴利的行为;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 然而,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其固有的缺陷便不断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有违税制公平原则,为公众所诟病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存在重复课税的情况,我国的所得税明确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进行课税,此处所指的财产也包括了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因此,在这一环节的重复征税使不动产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承担了双重的税负。 从土地增值额的来源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所引起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增值;二是由于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与土地的稀缺性的矛盾所导致的土地供不应求,从而带来土地的增值;三是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增值;四是政府利用公共支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所引起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增值。后三种属于资本所得,应是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而第一种则是土地使用者投资开发增值所得,土地增值税的立法本意抑制资本所得牟取暴利的行为,而对真正的投资开发行为进行鼓励,从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因此,把投资开发增值所得同样作为课税对象有违公平原则。 土地增值税税率过高,推高了房价 土地增值税应额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法定扣除项目乘以速算系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在条例实施细则中总共分为六大类,众多小类。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等可以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获得数据;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等难以具体核实;同时还有一些项目(前期工程费用等)开发商不愿提供确切的数据,同时审核也很麻烦,这不仅可以解释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严重的偷税漏税现象,同时也部分解释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增值税缺乏执行的积极性。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40%、50%、60%。这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刚性需求而言,不仅没有能够维持房地产行业的秩序,反而是抑制土地的正常流转,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稳定正常的发展;而对于以投机为目的的房地产交易而言,并没有起到理想的抑制作用。 土地增值税税率过高,征收率不足 土地增值税的有效征收不仅取决于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而且依赖于规范、严格的征收管理。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存在很多的不足。首先,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政府执行缺乏积极性的一部分原因可归结于当前的中央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我国把政府官员能否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首要考核标准,而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经济支柱,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机关绑定为利益共同体。其次,预征率过低,清算滞后。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加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季度以申报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所得,清算应纳所得税额。目前全国各地均是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进行预征,各地预征率不一样,导致各地税务局各行其是。实践中,各地预征率普遍偏低,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到竣工少则两三年,长的甚至超过十年,征税变成了“长征”。 土地增值额降低,房地产企业利润率趋降 2004年实行“招拍挂”后,通过各种关系低价、协议拿地已非普遍现象,类似脱离市场规则的交易,导致土地增值额的降低。此外,2008年以来,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利润率总体趋降,暴利项目越来越少,个别时段还曾出现亏钱卖楼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形态及项目利润率,已与1992-1993年明显不同,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初衷已失去了“土壤”。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影响房地产税制结构的优化 毫无疑问,土地增值税已成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增速最快、金额较高的税种。2010~2013年全国土地增值税入库金额分别为:719.4亿元、1276.7亿元、2062.5亿元、2718.8亿元和3294.0亿元,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房产税作为保有环节的税种,2010年为894.06亿元,2011年为1102亿元,2012年为1372亿元,2013年为1540亿元,其增速远低于同期土地增值税。房地税改革的方向是降低交易环节而增加保有环节的税费。这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成为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的“拦路虎”。 本文所强调的“废除土地增值税”,并非想当然的废除一项税种或一部法律文件,而是在税制上进行优化设计,合并减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该项规定,足以表明中央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将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决心。近日,国家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求是》上发文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因此,根据现阶段改革的需要,结合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征纳情况,出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土地开发、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费合并,形成统一的房地产税。其中,在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税费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出让金在之外,需要尽快将其纳入预算管理,改“费”为“税”,将土地出让金转化为合理的税收收入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合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