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2016-6-18 0:0:0 用友NC小编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返利销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往往隐藏着很多的问题,偷税、避税情况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对返利销售的处理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如下: 一、返利销售的形式及其归类 1、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购货方向销货方收取的返回利润 这种返利销售属于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一般平销返利存在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一般定义为销售折扣或折让。 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等; (2)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3、平销返利的界定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平销返利按以下规则进行界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精神,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价外费用 各种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也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或其他票据),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方应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2、平销返利 (1)返还资金方式的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但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对返还资金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进行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新的界定。《国税函〔2001〕247号》对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特殊规定。 因此,对于平销返利是否作增值税特殊处理首先需要进行界定,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①销货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操作,个人认为: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认为:未履行手续、未经同意,销货方不得擅自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可以冲减销售。对于帐外的返利,税务机关查实后,销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②购货方: 购货方取得平销返利资金,无论是否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资金以投资形式出现也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 ①销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以实物形式对外支付的平销返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作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开具。 ②购货方: 购货方必须如实反映平销返利情况。对取得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部分,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反映:对于取得实物部分,可以按一般的接受投资或者捐赠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于实质是返利的视同资金部分,应该按照返利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以实物投资或者捐赠的实质为返利的税务管理难度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界限不十分明确。目前对平销返利资金的处理比较明确和直观,但以实物形式出现的实质为返利的政策处理没有完全明确的对应规定,只能是通过对政策的深层次理解上进行把握。建议应该从存在的现象、特性和要件上进行明确,统一政策口径,避免理解偏差。二是管理难度大。这种形式的操作比较隐蔽,即使有线索,要取得证据有一定的难度。但一般在双方的真实合同或者附加条款中有协定。在实践中可以把握几点:购销双方是否存在长期或者较长期的购销关系;购货方在销售时的进销差价是否符合常理或者说合理;是否存在一般购销业务外的物资往来并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项经济活动的现象。 3、平销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 购货方取得返利资金的一般财务处理方式是: 借 银行存款 贷 商品采购——*****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 商品采购——***** 贷 库存商品——***** 三、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要正确把握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现金折扣一般是指供货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货款,对购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 1、两者的相似之处 这两种形式都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后,给予购货企业的经济利益,且这种经济利益都与商品销售量或者销售额有关系。 2、两者的主要区别 目的不同: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回笼资金。 返利的计算依据不同:平销返利的计算主要是根据购货企业的商品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确定;现金折扣主要是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 财务处理不同:平销返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处理;现金折扣则通过财务费用处理。 处理不同:平销返利一般涉及增值税的处理;现金折扣一般与增值税没有联系。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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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评估运行质量的思考 对纳税评估运行质量的思考
纳税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控的一种手段。它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实践证明,各级税务机关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纳税评估的重要性,把纳税评估作为强化征管基础、完善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并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然而,通过对一个时期纳税评估报表和实例的分析,发现在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方面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和运行质量不容乐观等。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评估运行质量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一、纳税评估的主要影响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纳税评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上,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检查行为或处罚等其它行为。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高低对税源管理有直接的影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对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纳税上的错漏、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方面有着独到的作用。影响纳税评估质量的因素主要有:
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影响。评估应建立在企业财务和会计资料比较健全的基础之上,经过科学的方法对侵蚀税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纳税评估在方法上,应更加注重分析过程的逻辑性和准确的推断,因此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客观性是基本条件。如对某地随机抽查50户纳税人财务资料,没有一户企业财务资料齐全。在所有的财务资料中,没有一户企业提供企业年度现金流量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填写简单,存在逻辑不符等现象,使纳税评估的结果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
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影响。纳税评估是管理员利用日常管理中所了解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结合所掌握的财会理论知识,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管理员在评估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丰富的知识,包括简单的生产经营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与会计核算方法等,从税收管理员的知识结构看,有一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熟练驾驭评估工作,加上责任心、工作态度等因素,对纳税评估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
纳税评估软件影响。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面对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只有先进的纳税评估软件,将纳税评估对象涵盖全部纳税人,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定,增加成本利润率、毛利率、税负差异率、库存变动幅度、应收应付账款幅度等评析指标,规范涉税评估行为,才能充分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有关申报情况和涉税资料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和查找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异常现象。但目前尚缺这样的系统软件。
行业预警值指标
影响。纳税评估对象选定,依据的是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等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纳税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行业预警值是指示和启动评估的钥匙,如果行业预警值指标不能及时发布,税务管理员不能把掌握的企业税负动态与宏观的行业税负对比,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就事论事地进行分析,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掌握纳税评估信息与真实信息不对称,何谈纳税评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