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
2016-6-10 0:0:0 用友NC小编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
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问题】
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入股,计算土地时其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部、国家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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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回执笔误造成损失银行被判承担两成责任 冻结回执笔误造成损失银行被判承担两成责任
8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银行佛山分行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夏南五金电器厂赔偿其全部损失的20%即人民币2158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27日,原告因与佛山市昌维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申请禅城区法院对该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分别于同年7月10日、2007年1月5日和6月5日先后3次要求被告银行冻结昌维公司在该行账户上的存款10.8万元,而被告银行也先后3次在冻结回执上注明或重申“已冻结款项为107910.23元,未冻结款项为89.77元”。同年5月25日,原告在与昌维公司的前案中获赔10.8万元及利息,并于同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但法院在要求被告银行协助执行时却被告知,昌维公司的上述被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只有90.1元,法院在查明昌维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裁定中止执行。原告遂以被告银行未收到法院的解冻通知书而擅自将相关存款解冻为由,于今年5月26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依据职权调查了被告隶属的广东省分行的数据备份中心,了解到昌维公司的账户在被法院冻结期间的最高余额仅为90.1元,不存在大量存款向外划拨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昌维公司实施了恶意串通更改数据信息的行为,只能认定银行在填写法院查封冻结金额的回执时存在笔误,而无法认定被告有擅自解冻存款的侵权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 凌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