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2016-6-14 0:0:0 用友NC小编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问题号: | 9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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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存货核算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调拨单 |
适用产品: | U851A—-存货核算 |
问题名称: | 调拨单特殊记帐金额错误! |
问题现象: | 2005年6月调拨单记帐后,发现其他出入库单金额不一致! 1、恢复记帐,并重新记帐(先记采购入库单,再记调拨单),对于无入库金额的单据,将金额全部输入0,记完后,还是有不平的记录! 2、还有就是用户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调拨单来管理的,会出现某一存货在一仓库中上没有发生业务,这个月有调入,但是又马上调出,这个时候特殊记帐是取不到单价,手工输入后,也经常会造成调入和调出金额不一致的情况! |
问题原因: | 1、因为调拨入库单记账时,去找对应调拨出库单的金额,而在存货明细账ia_subsidiary中有调整单的id与调拨出库单的id是一致的,导致入库单记账取出库金额时,将第一行的调整单的金额作为了调拨入库单的金额,使得调拨入库单金额不正确,还出现了单价为负的情况 2、由于库存选择了调拨单自动带出单价,则在做调拨单时,如果存货总账没有当月的结存成本,则自动带出单价为0,导致调拨入库单和调拨出库单上的单价为0,而特殊单据记账时,由于调拨出库单记账时认为其单据上有实际单价为0,则以0为单价记账,而后调拨入库单记账时,认为其单据上的0为没有取到对应出库单据成本,需要手工输入单价,所以手工输入调拨入库单单价后,会造成调拨出库单的0和调拨入库单上手输的单价不一致。 |
解决方案: | 1、已经有补丁USIAAcc.dll 2、建议您库存不选择调拨单自动单出单价,则调拨单上单价为空,存货记账时就会根据计价方式取单价;或者库存选择自动带出单价,然后在存货进行特殊单据记账时,选择“出库单上系统已经填写的金额记账时重新计算”,则特殊单据记账时,会先将单据上的金额清空,然后根据计价方式取单价;或者库存选择自动带出单价,而当带出单价为0时,如果想要调拨出库单和调拨入库单按照0为实际单价来记账,则使用特殊单据也没有什么意义,请使用正常单据记账,则会按照单据上录入的单价(包括0)来记账 |
补丁编号: | U851A 存货核算最新补丁(全)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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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员工佣金的税务风险 分期支付员工佣金的税务风险 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北京办事处”),系美国总公司为发展中国业务的驻华常设机构。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希望公司通过分期支付当月工资收入,以减轻的义务。那么,该种安排是否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意见如下: 一、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系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第一条的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及《实施条列》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对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办事处应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按月据实代扣代缴员工佣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对北京办事处员工取得的佣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办事处员工系贵公司雇佣的用以开展中国业务的雇员,对其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2、对北京办事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负担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贵公司不属于上述行业,北京办事处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申报纳税。 3、北京办事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方作为员工佣金的所得的支付方,应当扣缴纳税义务。 4、分期支付员工当月工资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北京办事处员工以减少纳税义务为目的,要求分期支付其当月的佣金所得的税务安排,属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安排。此种安排存在被税务机管机关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三、北京办事处分期支付员工当月佣金所得的法律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的中的税务法律风险包括: 1、北京办事处及员工存在承担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如果北京办事处听从员工的建议而分期支付当月支付的佣金的,则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依法构成偷税,负有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2、北京办事处及员工存在承担偷税的刑事责任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北京办事处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如虚假申报则存在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对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取得的佣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办事处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采用分期支付佣金的方式达到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的虚假申报行为,存在承担偷税行为而需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法律风险;虚假申报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时,则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