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后企业付汇更要防范税务风险
2016-5-25 0:0:0 用友NC小编备案制后企业付汇更要防范税务风险
备案制后企业付汇更要防范税务风险 从2013年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完税不再作为其对外付汇的必要手续。专业机构近期的调查显示,这一规定的确方便了相关企业,然而,在没有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比以往更大。 从2013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在40号公告执行满1周年之际,一直专注于财税专业资讯研究与传播的铂略咨询公司,就40号公告的执行情况做了一番调查。调研结果显示,备案制实施后,跨国企业付汇过程中暴露更大税务风险。 在40号公告执行前,企业在银行办理支付时需要按照支付项目审核多项材料,其中包括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先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再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完税是支付的必要条件。40号公告执行后,企业在支付时只需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企业可以选择在支付后完税,完税不再是支付的必要条件。40号公告刚发布时就有很多专家预测,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铂略咨询公司近期的调查,恰恰印证了1年前专家们的预测。一些跨国公司因未能及时处理好对外付汇中的税务问题而被税务机关处罚。 铂略咨询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72%的受访者表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执行新的备案表程序,不再继续执行审批程序。但是,43%的受访者表示,其主管税务机关目前仍要求其先计算并扣缴客户税款,然后才能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20%的受访者表示,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先计算税款,但可以在付汇后再扣缴境外客户税款。然而,税务机关则普遍认为,其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对外付汇实行了备案管理,至于仍然要求企业先计算并扣缴税款,是为了控制风险的现实需要。 在对外付汇过程中,税企双方争议的存在,成为跨国公司主要的税务风险来源。在常设机构方面,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判定不一致情况尤为突出。天津某石油化工企业表示,根据中国与母公司居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母公司派雇员入境提供服务在任何12个月中未满6个月的,不构成服务类常设机构,不缴纳非居民。但是,其主管税务局并不认可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税务机关认为,无法证明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涵盖了所有出入境人员。根据服务合同内容,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企业实际入境人员不仅限于已经披露的人员,在中国境内的雇员很有可能已经超过6个月期限,应按照构成常设机构征税。我们调查发现,常设机构的判定争议在企业申请税收豁免时普遍存在。由于税企双方取得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需要准备更多资料以取信于税务机关。一旦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将很有可能承担未能及时扣缴税款的责任。 技术服务费是否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是另一个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上海某服装企业反馈,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税金通常接近支付总金额的10%,而技术服务费的税金一般低于支付总金额的7.5%,因此企业有将合同项目拆分为两项服务的倾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即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时提供技术服务,那么该服务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判定。此规定无疑限制了企业的合同拆分。上海的这家企业反馈说,如果母公司全球统一采购一套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后要求中国支付相应的份额,支付的项目往往包括软件牌照授权费用、技术服务和维护费用。第一年支付的费用会被认为包含软件牌照授权费全额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而第二年和以后年度支付的技术服务和维护费用,却被主管税务局认可属于单独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因此可享受较低税率。 目前,中国的对外支付正走向便利化,不再通过对付汇设置障碍来迫使企业完税。但在执行层面,为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难免在备案管理和具体业务认定中显得过于谨慎,从而从严认定企业的责任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企业人员在付汇中,不仅需要处理诸如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费判定、常设机构判定等专业问题,也需要面对关联支付中总部提供的付汇合同过于简单,或不愿意接受境内企业合同修改建议的沟通问题。无论如何,跨国企业不能仅因税收管理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付汇流程和专业知识的了解。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预期管理能力将是跨国企业成功汇出款项的关键,也是财务经理人的价值闪光点。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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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费用单的格式中无法显示“金额” 费用单的格式中无法显示“金额”
问题号: | 26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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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3系列 |
软件版本: | 1101-企管通专业版11.2 |
软件模块: | 20020-业务往来 |
问题名称: | 费用单的格式中无法显示“金额” |
问题现象: | 现金银行的费用单的明细中无法显示"金额"这一项,现金银行–"操作"–"设置"–"明细",把"金额"字段设置为显示单据中还是无法显示。 |
问题原因: | <P>“票据类型”选择有误。</P> |
关键字: | 费用单 |
解决方案: | 在费用单中选择“票据类型”为专用发票或收据的话,“金额”字段会显示出来。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