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约因素表
2016-4-26 0:0:0 用友NC小编利润分配制约因素表
利润分配制约因素表利润分配制约因素表
影响股利分配的因素 | 说明 | ||
法律因素 | 资本保全约束 | 不能用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 | |
资本积累约束 | 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提取各种公积金,在进行利润分配时,一般贯彻“无利不分”的原则 | ||
超额累积利润约束 | 由于资本利得与股利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如果公司为了避税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过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需要时,将被加征额外的税款 | ||
偿债能力约束 | 发放现金股利要考虑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 ||
公司因素 | 现金流量 | 净收益不等于现金流量,要考虑各方面的影响 | |
资产的流动性 | 资产流动性差的公司往往支付较低的股利 | ||
盈余的稳定性 | 一般来讲,公司的盈余越稳定,其股利支付水平也就越高 | ||
投资机会 | 投资机会较多,适合于采用低股利支付水平的分配政策; 投资机会较少,有可能倾向于采用较高的股利支付水平 | ||
筹资因素 | 公司筹资能力较强,就可能发放更多的股利 | ||
其他因素 | 由于股利的信号传递作用,公司应该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利润分配政策还受到其他公司的影响,比如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股利支付比例会有所差异 | ||
股东因素 | 控制权 | 现有股东往往将股利政策作为维持其控制地位的工具,所以股东倾向于较低的股利支付水平 | |
稳定的收入 | 依赖现金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要求支付稳定的股利 | ||
避税 | 高股利收入的股东出于避税的考虑往往倾向于较低的股利支付水平 | ||
其他因素 | 债务契约 | 债权人通常都会在债务契约、租赁合同中加入关于借款企业股利政策的限制条款 | |
通货膨胀 | 通货膨胀会带来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导致固定资产重置资金不足,所以会采取偏紧的利润分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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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假单据报销”的查账技巧 对“开假单据报销”的查账技巧
这种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经管财物的产、供、销人员或金融管理人员,他们在作案时开假单据的形式很多,而且比较复杂,但分析起来不外两种,即合法与非法。
一种是经机关登记的有契的合法形式的发票;另一种是未经有关部门允许而印制的非法发票和白条。
对使用这种作案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查法:一是组织查账人员认真细致地审查发票的来源,重点应审查票据的出处、样式、规格和发票本身记载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要注意核查发票的出处与购货渠道和内容是否一致,发票本身反映的内容与购货的渠道是否一致,发票上反映出的内容与购货单位所需要的产品、原材料是否相符,发票的首尾内容是否相一致,是何人书写等等。通过审查,从中发现疑点,进行追查。
房地产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几种主要情形归纳 房地产企业应缴土地增值税几种主要情形归纳 土地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7.房地产抵押典当拍卖抵债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对房地产的抵押(权属未变),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不论是部分资产收购还是整体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在资产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收购企业中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9.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应缴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