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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2019-4-9 8:0:0 用友NC小编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里的扣除项目通常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按税收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按会计核算习惯或称谓及扣除项目性质和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类:

  一、折旧、摊销类。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等)、保险费、债券折价摊销等等。

  二、预提待付(支)类。包括:借款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凭专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呆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等等。

  三、已付待转类。包括:已销商品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或商品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四、已付应计(转)类。即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并已取得付款凭证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总机构管理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汇兑损失、捐赠支出、合同违约罚款及诉讼费、银行罚息等等,这类费用的发票上已注明是当年的费用,若不在当年申报抵扣,以后年度是不准许抵扣的。

  五、应付(转)应计类。包括:经营性租赁费、代销手续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会员费、销售佣金、大于已提准备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商品削价损失等等,这类费用在支付或列支时,必须注明所属期,所以在发生的当年不申报抵扣,以后年度也是不准许再申报抵扣的。

  六、视同销售类。指按税收规定在计征所得税时视同销售的货物、劳务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的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等等。

  七、已剔(转出)转回类。即: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在以前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已剔除,在本年度可以再转回扣除费用。如: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及其它在以前年度因超标已经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没有达到扣除标准、按税收规定可以在本年度补扣的各项准备金、费用、支出等等。

  八、已支(提)未扣类。指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如: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扣除)等。

  九、加计扣除类。如:盈利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加计扣除费用等等。

  九、其他以上没有列举,但按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应计未计项目。

  此外,按税收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在以后五年内弥补;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所得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联营方(包括国外投资)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以及税法规定的定期全部或部分减税、免税所得、本期应转销在以前年度已预作销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等等,其应计未计金额(包括应纳未纳关税)是否比照上述的规定执行,还有待于国家进一步明确。

  总之,税法要求纳税人要按照税收规定的项目如实申报收入和费用。会计人员也应按照“稳健性”原则,如实申报年度内的各项收入和费用,以消除因漏报而造成偷税或以后年度不允许补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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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屋装修停用期间,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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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式明细账亦称为多栏式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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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库存商品三级账采用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簿。物资采购采用横线登记式明细账簿。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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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 股权,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企业用股权投资进行资产运营,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对此,国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政策,企业须予以关注。   共担投资风险不征   《部 国家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①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构成非实质性投资的,应按规定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   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万元。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为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8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费为成本。   股权处置佣金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例:2011年4月,A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该公司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A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一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允许A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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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税前列支的条件?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税前列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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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改版后,有问题第一不是百度,而是到家园来。亲们给我解答哦。[/龇牙]
    用合法凭证可扣除
    参考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谭小姐_485194:[/强]
    家园回答及时性,专业性不错。
    百度搜来的,哈哈,只记得扣除是收入的*5%,详细的还得条例在那里.
    财税[2009]29号
    在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件前必须明确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精神,手续费及佣金至少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结果,能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第三款规定说明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如:2009年2月18日某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20亩,其土地价款为5000万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支付土地拍卖佣金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拍卖佣金,应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1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2009]29号文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说明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1亿元,A企业支付销售佣金2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B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A企业,而A企业也支付B公司销售佣金200万元,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票据,A企业支付的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B公司将销售佣金2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A企业9800万元,A企业按照980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A企业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的金额进行处理的。
    @xuhejie:[/强]
    合同、完税证明,再考虑税前扣除吧。
    @谭Tracy: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未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所得税可以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别的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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