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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注意哪些涉税政策

2019-4-9 8:0:0 用友NC小编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注意哪些涉税政策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应注意哪些涉税政策 股权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用股权投资这种形式来进行资产运营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行为,国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政策,但大多散落于一些文件中。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需要人特别关注。   非实质性资产投资计征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非实质性投资的,按规定应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则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00。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费为成本。   股权处置佣金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例如,2011年4月,A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一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允许A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用股权投资这种形式来进行资产运营以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行为,国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涉税政策,但大多散落于一些文件中。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   非实质性资产投资计征营业税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共担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共同承担风险非实质性投资的,按规定应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0000。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则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00。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股权处置佣金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例如,2011年4月,A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本公司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转让价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全部归王先生所有。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一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按照约定,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取得股权转让所得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允许A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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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的征收

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的征收 服务性企业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的征收

一、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在季度或半年内规定某一个月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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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提示那个服务社区IE的界面,呵呵呵
呵呵呵,打个最新补丁,执行完脚本,有惊喜!
惊喜就是不报错了,但是窗口依旧弹出
嗯,蛮好的。。。
@qq37724861:那怎么办
不能反抗,默默接受
@bnm:能忍就忍,不能就接受![/龇牙]
窗口不能取消,补丁解决报错问题

问题解答

  • 企业实施ERP的风险来自于哪里

    企业实施ERP的风险来自于哪里

    企业实施ERP的风险来自于哪里 企业实施ERP的风险来自于哪里

      不上ERP是等死,上ERP是找死,那么中国企业实施ERP系统的风险到底来自哪里?

      从1991年起,中国企业开始引进MRPⅡ/ERP系统,对企业管理进行改造。在所有的ERP系统实施项目中,一般只有10%~20%能按期、按照预算成功实施,实现系统集成;约有30%~40%系统没有实现系统集成或只实现部分集成;约50%的实施项目遭到失败。而在实施成功的10%~20%中,大多是三资企业。

  •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七大重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新政策有以下七大重点:

      一、保险企业手续费

        保险企业手续费主要是接受了保险行业的意见,允许扣除退保收入后再计算佣金扣除。另外就是不再区分代理费(给保险代理企业的)和佣金(给推销寿险的个人的),并且提高了扣除比例。由原来的代理费8%、佣金5%。改为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实际上人身保险企业是降低了比例。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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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改版后,有问题第一不是百度,而是到家园来。亲们给我解答哦。[/龇牙]
    用合法凭证可扣除
    参考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谭小姐_485194:[/强]
    家园回答及时性,专业性不错。
    百度搜来的,哈哈,只记得扣除是收入的*5%,详细的还得条例在那里.
    财税[2009]29号
    在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件前必须明确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精神,手续费及佣金至少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结果,能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第三款规定说明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如:2009年2月18日某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20亩,其土地价款为5000万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支付土地拍卖佣金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拍卖佣金,应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1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2009]29号文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说明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1亿元,A企业支付销售佣金2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B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A企业,而A企业也支付B公司销售佣金200万元,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票据,A企业支付的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B公司将销售佣金2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A企业9800万元,A企业按照980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A企业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的金额进行处理的。
    @xuhejie:[/强]
    合同、完税证明,再考虑税前扣除吧。
    @谭Tracy: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未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所得税可以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别的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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