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019-4-9 8:0:0 用友T1小编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南昌辉煌建筑公司为建设单位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筹划分析] 若南昌辉煌建筑公司进行筹划,不让南昌汽车车架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而由南昌辉煌建筑公司购买。这样,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450万元×3%=13.5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南昌辉煌建筑公司少缴了1.5万元税款。
从上例可以看出,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
因此,营业税的节税关键在于合法、正确地计算营业额,并使之缩小。
(1)掌握营业额确定的一般原则节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根据这一原则的特点,节税策略主要有两个:
一是采取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然后寻求其他途径获取补偿;
二是使收费收入“灰色化”。
(2)特殊情况下,各行业营业额确定时的节税方案:
①运输企业节税方案。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②旅游业节税方案。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的可能,特别是收费项目上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回扣节税。
③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果该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则应包括设备价款。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④转贷业务节税方案。
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将吸收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或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节税的关键在于人为地增大借款利息,缩小贷款利息,从而缩小营业额,达到节税目的。
⑤娱乐业节税方案。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种收费。这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通过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寻找较低税率节税。
⑥利用税务机关对营业额确定机会节税。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者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节省税款服务。一般来说,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所产生营业额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另外,纳税人出售的自建建筑物行为的营业额和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行为的营业额也由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的程序和方法是:
Ⅰ.按纳税人当日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Ⅱ.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确定。
Ⅲ.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由国家统一确定,而非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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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系统账表查询问题 采购系统账表查询问题
问题号: | 8968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2 |
软件模块: | 采购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采购系统账表查询问题 |
适用产品: | U852—-采购管理 |
问题名称: | 采购系统账表查询问题 |
问题现象: | 未完成业务明细帐的未完成金额应该不等于采购暂估表的本期结余金额,差额很大 |
问题原因: | 数据错误 |
解决方案: | 对于有正确的iaprice的值的数据执行脚本: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aprice) where convert(decimal(20,4),iquantity)=convert(decimal(20,4),isquantity) and isnull(imoney,0)iaprice GO update pursettlevouchs set isvacost=rdrecords.facost from pursettlevouchs left join rdrecords on rdrecords.autoid=pursettlevouchs.irdsid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aprice=convert(decimal(20,2),iquantity*facost) where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squantity*facost) where autoid in(select autoid from rdrecords where iquantity isquantity and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aprice=iprice,facost=iunitcost where isnull(iaprice,0)=0 and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squantity*facost) where isquantity0 and isnull(imoney,0)=0 GO update pursettlevouchs set isvaprice=convert(decimal(20,2),isvquantity*isvacost)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aprice) where convert(decimal(20,4),iquantity)=convert(decimal(20,4),isquantity) and isnull(imoney,0)iaprice GO update pursettlevouchs set isvacost=rdrecords.facost from pursettlevouchs left join rdrecords on rdrecords.autoid=pursettlevouchs.irdsid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aprice=convert(decimal(20,2),iquantity*facost) where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squantity*facost) where autoid in(select autoid from rdrecords where iquantity isquantity and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aprice=iprice,facost=iunitcost where isnull(iaprice,0)=0 and isquantity0 GO update rdrecords set imoney=convert(decimal(20,2),isquantity*facost) where isquantity0 and isnull(imoney,0)=0 GO update pursettlevouchs set isvaprice=convert(decimal(20,2),isvquantity*isvacost) 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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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会计核算:“营改增”企业的必修课 _0健全会计核算:“营改增”企业的必修课 在核算上,企业比纳税企业更加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就复杂得多,需要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要加重企业的负担。部分“营改增”企业就是因为未能及时适应“营改增”的转变,在会计核算上不健全,导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资料,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有权决定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将对企业的经营和税负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和健全会计核算。 对于健全会计核算问题,有关法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在税务执法实践过程中,如果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存在如下问题,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会计核算不健全:一是账务设置过于简化,尤其是明确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有关账簿,无法满足申报纳税的必备明细核算需求;二是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费用、应缴税金等各级各类账簿的有关数据,尤其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是逻辑关系混乱,对应关系出现差错;三是有关会计数据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和申报表之间缺乏逻辑对应关系;四是缺乏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加强,健全财务核算规程,按照和财务通则的要求设立总账、明细账并如实记账,明细账必须包括:库存商品(存货)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应收应付(业务往来款项)明细账、“应交税金—
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与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风险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 对于需要在当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其分配的比例按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分支机构该三个因素总和的比例进行计算;当某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时,则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需要在该分支机构缴纳;当总机构处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或西部地区等享受的地区,其分支机构处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并且该分支机构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时,总机构的收入本来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根据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几乎有50%的收入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还有以下五种: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可以从二个方面进行考虑:1、当分支机构满足不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2、当分支机构不满足上述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时,企业可以将总机构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预缴比例的计算;由于该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处于同一地区,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三、利用公司分立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税收筹划 1、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计算问题,部国家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关于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3日下发《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该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2、税收筹划分析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终身制,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五是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六十是必须是国内的居民企业。 因此,符合以上六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政策。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一个企业大大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完全可以把该企业进行分立,组成几个小型微利企业,每个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某一方面的专业业务,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但要权衡公司分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注册费、各种管理费用,与节税效益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战略,慎重决策。 3、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时并不能预知全年的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是否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尽管预缴时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预缴,但如果利润多了,或者员工多了,或者资产多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就按25%税率汇算清缴。反之,如果预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5%税率预缴,但利润少了,同时员工少了,资产也少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按20%优惠税率。 因此,企业要安排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要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临界点。 四、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1、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固定资产: ①一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 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③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④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以下原因之一: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上所述两条原因之一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筹划分析 (1)根据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只要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的企业可以把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在以后少缴纳税。 (2)由于折旧具有抵税的作用,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采用加速折旧须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 (3)新的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税务风险提示 (1)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向以后结转弥补5个年度,因此,不排除由于加速折旧产生的亏损在以后得不到弥补。相反,如果不使用加速折旧,企业的折旧额反而可以在税前扣除。 (2)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五、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二)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 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结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六、利用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进行筹划 (一)新办软件企业的纳税筹划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筹划技巧]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 (一)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1、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依照此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2、申报财产损失宜提前,确认补偿收益可在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此条款和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虽然预计可能会在以后纳税期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但可能性较小时,可以先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时再行确认为收入或者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进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1、采用内部证据,节约鉴定成本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筹划技巧] 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如果发生某些财产损失,即可以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而无须再行提请有关、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企业来说,则可减少相当数额的鉴定费用,进而节约成本,获得一定的税收经济收益。 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本企业出具有关资产损失及评估报告、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然后企业就可以完成财产损失报批的申请程序,而无须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如此也就可以节约纳税成本。 八、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并且这种广告效益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大企业往往利用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利益,建筑安装企业同样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纳税筹划。但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建筑安装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时机。 九、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筹划 [法律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按照此意,“年度利润总额”中应当包涵了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样,公益性捐赠支出自然就会直接影响“年度利润总额”,而使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出现了“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或者全额不能扣除。也正因如此,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活动,有必要进行“税前”筹划。 在出现了企业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越小,直至为“0”的情况时,且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列支多少,才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前扣除限额? [分析] 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额”×12%,“年度利润总额”分解为捐赠前利润总额和捐赠总额,而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则(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通过转换,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 显然,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即均可税前列支)。则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0,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 十、利用产业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可以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当然,高新技术企业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且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二)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以图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节约和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业加大这些方面的开发和投资力度。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饶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因此,企业需要购置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想要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必须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且注意年限限制。 (三)运用安置特殊人员就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 (四)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2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 十一、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筹划 一、境外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分析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财税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也就是说股权收购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上述九个条款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方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即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如果筹划方案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人就难于按照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也就不可能执行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则整个方案的筹划结果会得不偿失。 二、境内股权收购的纳税筹划分析 法律依据 1、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比例。(符合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的比例。(符合85%)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上5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时有关支付金额已经形成实际交换,以公允价值计算为合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的筹划原理及案例分析 资产收购的筹划原理 1、资产收购的一般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 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资产收购需要重点把握如下3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比如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由于雅虎作为一个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为阿里巴巴带来丰富产品,包括搜索技术、门户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这项资产收购就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3)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比如,A企业购买了B企业的一个纺织品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纺织品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食品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即通常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二、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一)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 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现没有“偷税”之税了,用“延期缴纳税款”取代了处理。” (二)筹划方案 企业平常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税额缴大,企业应该力争控制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使多余的税款留到企业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清算,争取资金的使用价值。 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其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会出现上半年有收入,下半年没有收入只有支出的情况。由于发票已经开出了,确认了收入必须纳税,结果到年终发现了企业多交税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多缴纳的税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税,但退税手续复杂而麻烦,在实践当中顶多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在某种程度上占用了资金的使用价值。因此,可以在有收入的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没有收入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 十三、利用坏账损失的备抵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筹划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无论是直接转销法还是备抵法,发生的坏账损失都得在税务主管当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账务处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先在“管理费用”里反映的“坏账准备”起到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赢得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有当地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筹划方案: 企业应该尽力采用备低法进行财务处理,因为,采用备低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十四、利用企业弥补亏损进行纳税筹划 1、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 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亏损具有不可操作性,甚至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2、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 按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3、千万要杜绝虚报亏损 根据《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法定税率(现在是25%)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偷税(现在是“延期缴纳税款”)罚款的依据。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十五、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一)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2.3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0÷(1+20%)×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企业利润=100÷1.17-60÷1.17-20-3.3=10.89(元) 税后净收益=10.89-8.55=2.34(元)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十六、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在选择合作建房时,应对合作的目的是分得开发产品还是分享利润分别进行计算,权衡利益得失后,作出最后的选择。
未缴纳的税金是否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未缴纳的税金是否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A公司的征税主体为国税局。2010年6月,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计提但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72万元是否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问题上,征纳双方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应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本公司计提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法的支出,并且根据税法的规定,都是已经形成了纳税义务的,所以应当属于“实际发生”了纳税义务的税金。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基于以上理由,不论实现的地方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均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应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应当是在实际缴纳时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缴纳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该条同时规定:“本条例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这里的“发生”应当就是指缴纳或支付,所以,没有缴纳或没有支付的,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的分析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发生”与“支付”或“缴纳”的概念。先假定国税局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税前扣除”,则成本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则费用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完全演变成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收付实现制,根本就没有权责发生制可言。所以,国税局把“发生”理解为缴纳或支付显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费用“发生”应当是指企业已经耗费或按照规定产生了现时义务。但实际发生并非意味着费用已经支付,企业有可能已经支付,也有可能尚未支付。 其次,通过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来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允许税前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以缴纳了税款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未缴纳也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这属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缴纳”应当与“支付”是属于同一概念。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一个是“缴纳”,一个是“发生”,两者截然不同。因为从纳税义务发生到缴纳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税法并没有规定缴纳税款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综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支付”的工资支出(第三十四条);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第三十六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第四十一条);“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第四十五条);企业“缴纳”的财产保险;企业“支付”的租赁费等(第四十七条)。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对企业按照法律、行政规定计提但未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大华财税李国华】笔者非常赞同关于“发生”与“支付”或“缴纳”的论述,但认为未缴纳的税金还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原因是“以票控税”的中国特色决定,企业没有缴纳相金及附加,就不能取得相关的完税证明,也就谈不上税前扣除了,当然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没有问题。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的完税证明,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时,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相关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但应当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才能允许税前扣除。这里“发生”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必须是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这里的“收入”应当是指根据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也就是说,判断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不仅要依据发生的时间,同时还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看是否确认收入,若根据会计制度不应当确认收入,即便是“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应当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预收款而缴纳的营业税,虽然在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预收的房款并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相应的,会计上对缴纳的营业税也不确认,企业实际缴纳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开发产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后,按确认的销售收入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也就是说,对于缴纳的营业税费,企业是在收入确认后才相应确认应当记入损益的营业税等税费,并予以税前扣除。从这里不难看出,与会计制度一样,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仅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还要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 笔者对“判断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不仅要依据发生的时间,同时还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看是否确认收入,若根据会计制度不应当确认收入,即便是“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应当税前扣除”的论述并不赞同,比如,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阶段,会计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也不确认相关的成本及税金,但无论是国税发【2009】31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均表明只要税法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相关的税金及附加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收单如何弃审 应收单如何弃审
问题号: | 23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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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605-用友T6-企业管理软件V3.3 |
软件模块: | 8-应收应付 |
问题名称: | 应收单如何弃审 |
问题现象: | 从销售模块传递的应收单如何弃审? |
问题原因: | 日常操作应用性问题 |
关键字: | 应收单据弃审 |
解决方案: | 点开应收单据审核,注意勾上已审核,点确定后就有已审核的应收单据,双击点开单据,点击弃审菜单,或者点左边的选择让上面有一个小Y,之后点弃审菜单.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2-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用Excel做财务分析,多数人不知道的妙用 用Excel做财务分析,多数人不知道的妙用 目前,在进行时,多数都是利用手工计算财务指标,其计算工作量较大。另外,企业都是按照上级要求计算财务指标,企业很少自行设计,因而很难更全面更系统地进行财务分析,难以充分发挥本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种情况是实现电算化的单位,在其会计软件中可能有一些财务分析指标。但这些指标如果不能增加或修改,往往就难以充分满足各种企业的不同需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主张利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分析,其优点是分析方法不限,分析指标不限,分析内容不限。利用Excel进行分析,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设计报表格式 要以现行为基础,然后在项目上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如增加变动成本、贡献毛益、固定成本、税息前利润、速动资产、长期资产等。需要注意:如果采用自动填列财务数据的方法,调整的项目必须列于会计软件或Excel模板提供的报表之下,以免自动填列财务数据时对不上行次。 二、针对主栏,增设必要栏目 包括本期数栏、上期数或计划数栏、行业平均数栏、比较栏,比较栏可分绝对数与相对数,即差额和百分比。当然,为了清晰起见,栏目也不要设置过多,可以将不同的比较内容置于同一工作簿的不同工作表中。 三、针对主栏,确定分析指标 一要注意指标的内容,可以根据企业具体需要确定。如经济效益综合指标体系、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破产测试比率体系,另外可以考虑增加利息保证倍数、现金比率、固定比率、固定长期适合率等等指标。 二要注意指标的位置,必须在给定的报表格式之下。在确定分析指标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要根据各种分析目的确定指标。(2)分析指标也有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如美国邓氏公司的14种比率,美国《报表研究》年刊中登载的11种比率,再如国际著名评估机构的评估指标,都可纳入其中。(3)不仅要考虑目前需要,而且要考虑未来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出现,在财务指标上必须有较大的创新。(4)为了避免未来损失,应该尽可能将可能需要的指标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指标不能太多太滥,以免喧宾夺主。 四、录入计算公式 要迅速、及时地计算财务指标,就要事先将每个计算公式录入到某一个单元格中。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式的位置,必须与要计算的指标在同一行;二是公式的写法,如果引用其他单元格的资料要用该单元格的地址来表示,至于用绝对单元格还是用相对单元格则视需要而定。一般说来用相对单元格即可。 五、填列财务数据 填列报表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手工录入,二是自动生成。其中自动生成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电算,其基本作法是首先调出电算会计报表文件。然后另存为。Excel文件,接着保存、关闭,最后再用Excel调出所另存的文件即可。H是利用数据库,其基本作法是首先在Excel下调出数据库文件,然后输入分析内容,最后另存。具体过程为:Excel——打开文件——文件名(。dbf后缀)——输入指标和公式——另存——文件名——保存。 需要说明,在Excel程序中,一般装有工业、商业、旅游业、运输业、金融业等几个行业财务报表模板,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如果手工输入,应该先打开某报表模板,然后录入原始数据,生成报表后,再复制到分析文件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无需计算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值、资产总值、负债总额等合计栏,由系统自动生成。但是由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已被所取代,故现金流量表需自行编制或自制模板。如果是施工、房地产、股份制、外商等企业,由于系统未提供各种报表模板,企业也应自制。 六、生成分析结果 当完成了上述步骤后,各分析指标的结果就自动生成了。如果为了直观,还可以将结构分析、趋势分析的结果在图表中反映出来。 七、采取保护措施 为了防止已输入单元格中的公式被误删、误改,或人为篡改,为了防止报表数据的泄密和修改,同时为了工作表下次继续使用,可以将分析表的格式即各项目单元格和带有公式的单元格设定密码保护。如果不拟显示公式,还可将公式予以隐藏。其作法是:首先,将某些单元格(主栏项目和宾栏项目之外而又不带有公式的单元格)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即:选定——格式——单元格——保护——对上述单元格选定为不“锁定”;然后,再对拟保护的带有公式的单元格设定为锁定、隐藏,方法同上;最后,再对工作表进行保护,即:工具——保护——保护工作表——选项——选择对话框的“内容”等项——输入密码——确定——再输入——密码——确定。这样就实现了保护。当下次再打开时,必须输入密码。当然,对整个分析文件还可设定打开口令和修改权口令保护。 最后,需要注意,如果原来设计的栏次、指标不敷应用,则也可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增加主栏或增加宾栏,追加分析项目。但设定保护后,必须撤销对工作表的保护,修改后还要对文件重新命名。
你好,以下图片情问怎么处理,谢谢 你好,以下图片情问怎么处理,谢谢
可能之前安装了数据库,用的命名实例,然而T3只能用默认实例,所以T3识别不了数据库!没有用命名的呀@13723493376:你这个用友的服务都运行不了您数据库安装要使用默认实例数据库安装不成功,用友肯定的服务肯定是启动不了的。问题如何安装呀?我重新安装了几次都 不可以@13723493376:这种情况建议找回当初的服务商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理你,另外如果你自己处理不了或担心数据丢失问题,你可以联系我们。远程帮你看看【QQ:2 6 2 8 4 9622 7】好的谢谢
T+销售退货率怎么看?在哪里看每月销售和销售退货的比率? T+销售退货率怎么看?在哪里看每月销售和销售退货的比率?[]
可通销售-进销存统计表中设置加自定义项取销售数量和退货数量进行计算。@畅捷服务姚培德:这个怎么操作,告诉我一下步骤呗,谢谢@娇儿1467512055:再有就是我家销售是1号库,退货是2号库这个公式能算出来吗请问一下你的退货率需要怎么计算呢。查询时选的择这两个仓库,在进销存统计表中设置-新增自定义栏目就是用本月的销售退货除以本月销售@畅捷服务姚培德:那我家的销售是大库,退货是2号库,这个是筛选条件大库和2号库是不是都得选上@畅捷服务姚培德:我二号库没有销售,只有退货,我现在是用2号库的退货除以大库的销售,这个怎么弄是的。就是销售退货数量/销售数量。@畅捷服务姚培德:但是这个公式只适用一个库,例如大库退货/大库销售,但是我现在需要的是二号库退货/大库销售请问退货数量是那个仓库的。销售数量是这两个仓库的,退货数量也是这两个仓库的,如不是这样,只能自己进行计算了,软件无法根据列来确定取那个仓库的数。@畅捷服务姚培德:t+中的存货成本是怎么算的存货明细账
- T+12.1普及版有进销存,我在总账里进行了销售成本结转后,发现结转的有问题,然后把凭证删除了,再次结转的时候怎么提示没有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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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友U8.60查询现金日记帐与银行日记帐从char数据类型转换成smalldata类型值超界
- 用友U8.60查询现金日记帐与银行日记帐从char数据类型转换成smalldata类型值超界
- 从char数据类型到datetime数据类型转换时错误
用友U8.60存货暂估计和总帐对不上U8.60存货暂估计和总帐对不上
U8.60-存货暂估计和总帐对不上
自动编号: | 16699 | 产品版本: | U8.60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0--供应链--16 | 关 键 字: | 对帐 |
问题名称: | 存货暂估计和总帐对不上 | ||
问题现象: | 在16的暂估余额表中,查询条件为0301,0302,0303,0304仓库,存货全部,月份7月,业务类型全部,查询的数据期末结存数和总帐的部门科目明细表对不上(查询条件为212102科目,0301部门,7月),但5月和6月对上。其他仓库也有此种情况(按照仓库档案中仓库和部门的对应关系,其他查询条件不变) | ||
原因分析: | 由于0301仓库的单据0300000044,0300000050,0300000052这三张暂估采购入库单部分结算,则做结算成本处理时会生成相应的结算部分的蓝字回冲单(报销)的纪录,而期末处理后才会生成未结算部分的蓝字回冲单(暂估),使蓝字单据总的数量和红字回冲单数量相冲销,而对于期末处理后的这三张蓝字回冲单(暂估)并没有生成凭证,所以总帐和暂估余额表会相差该数据290438.63。 | ||
解决方案: | 将这三张单据在存货制单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61查询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部分存货只有暂估数量,无金额U8.61查询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部分存货只有暂估数量,无金额
U8.61-查询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部分存货只有暂估数量,无金额
自动编号: | 1191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采购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1 | 关 键 字: | 暂估余额表 |
问题名称: | 查询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部分存货只有暂估数量,无金额 | ||
问题现象: | 查询采购管理"暂估余额表",部分存货只有暂估数量,无金额 | ||
原因分析: | 数据库问题 | ||
解决方案: | 发现ia_subsidiary,对应的红蓝回冲单在3月份改过对应的bflag标志,这样就没有办法做红单回冲错误的单据了.但是用户不想让有数量没有暂估金额的存货显示在暂估材料余额表中出现.可以用下面语句查询出来都哪些出现这种情况:select * from rdrecords left join rdrecord on rdrecords.id=rdrecord.id where iquantity-isquantity>0 and isnull(isquantity,0)=0 and iaprice i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 在T+pos中,旅游店会涉及到给导游抽成的问题,比如这个团进来消费,然后有两个导游,到时候要统计这个团的销售然后给两个导游抽成,这个在T+要怎么做?现在导购员那边只能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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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对哪些企业有利? 上海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对哪些企业有利? 据记者了解,自贸试验区挂牌后正式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的首日,尽管上海下着暴雨,依然难挡商界人士前来咨询和申请注册企业的热情。当天,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接待咨询达到2057人次。截至目前,花旗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大众等知名企业,有的已经入驻自贸试验区,有的已经拿到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文,自贸试验区内可谓热闹非凡。那么,自贸试验区究竟对哪些企业有利? 致同上海合伙人周自吉表示,从商业模式来讲,自贸试验区在贸易、、金融和税收方面的革新,将为跨国公司发掘新的商业模式带来便利——这也正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政策导向。对于已经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即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以及投资性公司的积极影响尤为突出。 “很显然,只要企业进入自贸试验区,很多税收优惠就可以直接享受了。”周自吉说。她告诉记者,总体方案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诸多表述已经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比如,总体方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都可以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对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还可以享受相关进口环节优惠政策。 王骏表示,投资性公司之所以会从中受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的税收优惠是实实在在的。由于总体方案实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和股权激励分期纳税等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知本”和“资本”的相互转化,有利于“知识”向“资金”的转化。而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在实践中既有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也有向员工实行股权激励的大量现实需求。因此,这类企业将首先从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中尝到甜头。 另外,自贸试验区税收优惠还将对“两头在外”和出口导向型的企业有利。从总体方案给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再将产成品销往国外,在这个期间产生的流转税都是免缴的。因此,对于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的企业和出口导向型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特定用地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种优惠。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7月份领取的营业执照,12月份正式建帐,但12月份没有收入,那12月份发生的工资和费用是做到长期待摊里,还是做到期间费用中呀?领执照前期发生的费用又是如何处理?谢谢老师指导。 我公司7月份领取的营业执照,12月份正式建帐,但12月份没有收入,那12月份发生的工资和费用是做到长期待摊里,还是做到期间费用中呀?领执照前期发生的费用又是如何处理?谢谢老师指导。[]
管理费用,开办费@星星1447911329:那期间所有的费用都计入开办费吗@MSN1451305427: 还有我12月才做8月份的帐,报销条据都是8月,记账日期我该写到什么时候呢@MSN1451305427:不是吧,我们分公司开业工资就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了,我不知道别的公司的帐务制度是怎样的呢费用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