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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处理有三个变化

2019-4-4 8:0:0 用友T1小编

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处理有三个变化

财企[2012]16号:安全生产费用处理有三个变化

  日前,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之前出台的政策相比,该办法有哪些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和处理将产生什么影响?

  三个重要变化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的规定,目前共有以下几个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新办法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更具有操作性。具体来讲,主要变化有3项:

  一是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是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新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还特别提示了两点,一是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二是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三是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新办法同时强调,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上如何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例如,某建筑企业甲公司从事房屋建筑工程,2012年房屋建筑工程造价2000万元,其中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公司工程金额600万元。除此之外,甲公司2012年发生符合规定的收益性支出5万元,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价款15万元,按规定最低年限计算当年设备折旧3万元。该建筑企业适用25%的税率。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甲公司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甲公司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专项储备 40。

  2.支付给分包单位相应比例部分

  借:专项储备 12

   贷:银行存款 12。

  3.使用专项储备支付收益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5

   贷:银行存款 5。

  4.使用专项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5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 17.55。

  5.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5

   贷:在建工程 15。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5

   贷:累计折旧 15。

  该建筑企业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余额8万元。会计上应确认2012年计入损益但只能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生产费用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2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所得税费用 5。

  处理遵循实际发生原则

  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新办法删除了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例中甲公司为例,期末汇算清缴时,该建筑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17万元,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15万元,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2012年的折旧额3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减除税前扣除折旧后的12万元与当年预提但未实际使用的余额8万元,总计20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行使自主权时还要遵守相关规定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企业在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时,仍应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强调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不但面临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正常扣除的风险,而且将面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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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乡镇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工作与农村低保工作的关系,对农村低保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往边靠”。有的乡镇只重视经济工作,而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没有列入考核内容。有的虽有方案和制度,但只是说在口头上、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少数乡镇、村干部认为农村低保抓好抓坏与本人利益关系不大,有的持一种应付了事的态度,致使操作层面有漏洞,工作效果不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靠民政干部,有的对农村低保工作无计划、落实不力,致使农村低保工作处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10.人员不足,工作手段滞后。一是人员不足,各乡镇只设一名民政专干,要总揽民政救济等一切事务,还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低保工作,加之近年来低保一直在扩面,工作量不断增大,多数乡镇低保对象数百人,年发放资金百万余元,单靠一个民政干部操作,工作难度大,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二是工作手段滞后。部分乡镇未配计算机,基础工作靠手工完成,工作量大,核查周期长,不少地方低保金不能按月发放,不适应低保工作的要求,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实施的质量。也不符合低保工作科学化、准确化、信息化的要求。   三、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车和专场文艺演出等宣传方式将农村低保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结合实际编写农村低保宣传手册,下发到县乡有关单位、农村村委会、包村乡镇干部、乡镇民政办,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落实政策到人。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讲求培训效果。对乡镇民政局干部进行农村低保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知情权和业务能力。   2.加大管理力度。要形成“能进能出、保障准确、运转良好”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规范工作程序为基础,以动态管理为关键,突出把好重要环节,促进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一要把好低保资金管理环节。要严格按照低保金的管理要求,建立低保资金专帐,做好低保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必须做好低保资金按时发放工作,杜绝克扣挪用、截留低保金等违规行为。二要把好低保对象的核查环节。对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建立起分类施保、定时核查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落实财产登记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规定,及时登记低保对象家庭异动情况。三要把好低保审批环节。坚持“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务求公正、公平、公开。四要把好低保工作的监督环节。设立低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低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截流、贪污、克扣、优亲厚友和人情保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3.优化工作环境。一是县政府要根据基层民政干部缺乏的实际,充实健全乡镇民政办组织,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中选配2—3人,专门负责这一工作。二要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农村“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因此,县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三要加强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培训,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由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既可减少财力又可节约资金,同时还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四要积极探索农村低保资金发放的各种有效形式,推行“一卡通” 发放等有效措施,确保低保金的发放安全、堵塞漏洞,搞好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行为。   4.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5.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效果,应该制定并完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6.县乡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低保工作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行使基本社会职责,关注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保稳定、促发展的政治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督办检查,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主管,民政牵头,财政审计监督,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把低保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乡镇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跟踪抽查,做得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村,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唤起乡镇领导的高度重视。   7.    严格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侵占、挪用低保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农村低保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取消一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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