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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构建

2019-4-4 8:0:0 用友T1小编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构建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构建

  提高国家经济运行质量是确保国家经济安全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和扩大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核心部分。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绩效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西方发达国家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研究都着重于公共资金的节约,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其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有双重性:一方面向立法机构提供政府部门绩效保证,另一方面提出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优化管理。目前,我国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较多的部门项目方面,对绩效审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山东省审计厅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逐步提高绩效审计在审计项目中所占比重,到2012年所有适合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从我国财政支出结构来看,专项资金涉及资金量较大,且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社保、科技、教育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专门安排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其资金使用如何,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直接影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因此,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来说,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主要是落实经济决策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应围绕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使用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进行审计。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分配中是否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安排的农业、科技等法定支出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如2008年审计署开展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查处了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的问题。

  一、国外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对于绩效审计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保证绩效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国外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绩效审计来说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目前,绩效审计在国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由于各国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审计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也有所不同,因此各国制定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 西方发达国家评价标准体系

  1、美国

  早在上世纪40年代起,美国就率先开展了大范围的绩效审计,检查政府的和内控制度,关注政府运作的经济性和效益性。到2005年,美国审计总署90%以上的审计项目都是绩效审计,其审计范围涵盖一切公共资金使用领域。美国绩效审计取得的显著成绩,所指定的规范和准则,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绩效审计的开展。

  美国《政府》中规定,审计人员有责任采用合理的、切合实际的、与绩效审计目标相关的标准。评价标准的来源包括:法律、规章规定或被审计单位确立的目标;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政策和程序;技术标准;专家意见;以前年度的绩效;同行业的绩效(多是同行业的平均指标);私营部门的绩效;先进组织的最佳等。美国政府审计标准对政府部门的效率作了一个归纳,认为政府部门的效率包括:在采购方面要有健全的程序;对设备和机器进行正当的使用和维护;避免重复工作;避免无效工作;避免人员过多;使用适当的经营程序等。

  针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美国审计总署还制定了七条公共部门绩效审计测试与评估标准,对难以量化的标准提出了“优先实践”概念作为衡量标准,并实行金额化法。绩效评价标准是建立在以下七个方面基础上的宏观和微观标准的统一标准、行业比较标准、政府审计标准、州政府标准、效果标准、美国协会标准和可接受的管理条例。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各个项目时其标准均是以上述七项为基础。

  2、加拿大

  加拿大采取的“综合审计”的现代审计方法,与美国“3E”审计内容相仿。1978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成立的特别委员会发表说,绩效审计适用于各级政府,从此绩效审计全面开展。后来在“3E”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审计和公平审计,把“3E” 拓展到了“5E”。

  加拿大审计署要求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制定相应的审计标准,《效益审计指南》规定绩效审计标准必须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可理解性。审计标准的来源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认可的专业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公会制定的标准;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标准;公认的好的实践标准;其他组织实施类似的审计标准;审计署以前的工作经验等 。其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制定的或者议会硬性规定的效益考核衡量指标、经营目标及经营责任是绩效审计所参照的主要审计标准。

  在具体的绩效审计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和分别确定相对应的审计标准。审计机关首先认定被审计单位已采用的绩效评价标准,如果认为其具备合理性和完整性,直接将其作为审计标准;如果与审计目标不一致,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机构的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分析后直接制定审计标准。

  (二)对我国的启示

  1、重视相关法律政策。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和确定,是绩效审计的关键,发达国家对此都以审计准则或指南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绩效审计指南指出,绩效审计的两个基本问题是:公共机构是否在以正确的方式行事,是否做了正确的事情。判断是否正确的依据就是执行政府决策,达到政策目标。因此,他们在选择评价准时,都将一会的决定和意图、相关的法律、政策放在首位。

  2、充分借鉴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绩效评价标准。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沟通讨论显得尤为重要。而被审计单位衡量自身工作成果的标准可以作为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重要来源。

  3、评价标准的灵活性。国外绩效审计注重评价平准与审计目标、审计环境的一致性,忌讳生搬硬套。比如美国在绩效审计中遇到难以量化的标准时,建立了“优先实践”概念作为衡量标准。

  二、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

  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用来衡量、考核、评价审计对象经济效益高低、优劣的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 《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认真研究,不断摸索和总结绩效审计经验和方法,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而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专业性强,这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已进行的绩效审计案例有限,所积累的经验有限,就目前现状来看,其审计评价标准制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价标准的制定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在《宪法》和修改后的《审计法》中对绩效审计有所涉及,但没有出台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导致评价标准的制定缺乏法律保障。

  (二)评价标准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停留在合法性和合规性阶段,目前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存在一定局限性:财务指标多、非财务指标少,综合性指标多、单项指标少,原则性指标多、量化指标少,缺乏预警指标等。绩效审计标准对“经济性”和“效率性”运用得比较多,而对“效果性”应用却相当少,对于专项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公共参与社会影响等公共服务概念几乎没有涉及。

  (三)评价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领域的不同,决定了每个绩效审计有其不同的特征和目的,难以制定统一的操作指导标准,降低了评价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审计部门未出台权威的可供参考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各地审计机关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时, 一般自行设计评价标准体系,因此评价标准缺乏横向可比性。

  三、优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建议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基本限定和要求,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绩效审计作出评价的标准,是提出审计建议、得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评价标准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成败。

  (一)设计评价标准的原则

  评价标准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评价标准不应受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影响,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并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2、可操作性。评价标准应符合每个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项目的目标和要求,既不超前也不落后,易于操作,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相应标准,得出客观、合理、被审计单位认可的审计结论,提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3、可获得性。评价标准必须易于获得,使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4、相关性。评价标准应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评价结论应与专项资金审计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被审计项目需求相关。在绩效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充分收集和审计评价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设计评价标准的要求

  一是在评价标准体系的设计上要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二是短期标准和长期标准相结合。在经济指标的设置上既要重视反映GDP 增长短期绩效指标,又要重视长期绩效指标,注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结合。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政府预算、计划的具体指标,业务规范、经济技术指标,以及效率和效果的有关相对量指标相结合。四是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结合。通用标准是不同行业、不同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实施效果的整体评价和横向对比分析,专用标准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而制定的。

  (三)评价标准的具体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有多层次性、多样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必须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特点选取适当的评价标准来进行绩效审计。在此基础上,按项目所属行业和财政资金的专门用途,以相似性进行归类的办法积累评价标准,逐步探索和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完整的评价标准体系应包括:评价资源占用的标准;评价管理活动的标准;评价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标准;衡量专项资金使用部门的绩效,服务工作量和质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还要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不同方面。常用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省市关于本行业的政策规定;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公认的或合理的实务标准;被审计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益相关方的标准;预算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合同等。

  对财政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农业等,产生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在评价标准的选择上,可将财政支出导致的直接后果与政府确定的最终目标对应起来,以宏观效益评价标准为主。如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不仅要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支农项目建设的质量,还要评价项目建成后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农民的满意度。无论是经济类还是非经济类评价标准的数据采集,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专家判断等形式来实现。对于难以量化的又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进行估量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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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乡镇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工作与农村低保工作的关系,对农村低保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往边靠”。有的乡镇只重视经济工作,而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没有列入考核内容。有的虽有方案和制度,但只是说在口头上、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少数乡镇、村干部认为农村低保抓好抓坏与本人利益关系不大,有的持一种应付了事的态度,致使操作层面有漏洞,工作效果不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靠民政干部,有的对农村低保工作无计划、落实不力,致使农村低保工作处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10.人员不足,工作手段滞后。一是人员不足,各乡镇只设一名民政专干,要总揽民政救济等一切事务,还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低保工作,加之近年来低保一直在扩面,工作量不断增大,多数乡镇低保对象数百人,年发放资金百万余元,单靠一个民政干部操作,工作难度大,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二是工作手段滞后。部分乡镇未配计算机,基础工作靠手工完成,工作量大,核查周期长,不少地方低保金不能按月发放,不适应低保工作的要求,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实施的质量。也不符合低保工作科学化、准确化、信息化的要求。   三、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车和专场文艺演出等宣传方式将农村低保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结合实际编写农村低保宣传手册,下发到县乡有关单位、农村村委会、包村乡镇干部、乡镇民政办,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落实政策到人。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讲求培训效果。对乡镇民政局干部进行农村低保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知情权和业务能力。   2.加大管理力度。要形成“能进能出、保障准确、运转良好”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规范工作程序为基础,以动态管理为关键,突出把好重要环节,促进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一要把好低保资金管理环节。要严格按照低保金的管理要求,建立低保资金专帐,做好低保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必须做好低保资金按时发放工作,杜绝克扣挪用、截留低保金等违规行为。二要把好低保对象的核查环节。对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建立起分类施保、定时核查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落实财产登记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规定,及时登记低保对象家庭异动情况。三要把好低保审批环节。坚持“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务求公正、公平、公开。四要把好低保工作的监督环节。设立低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低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截流、贪污、克扣、优亲厚友和人情保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3.优化工作环境。一是县政府要根据基层民政干部缺乏的实际,充实健全乡镇民政办组织,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中选配2—3人,专门负责这一工作。二要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农村“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因此,县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三要加强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培训,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由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既可减少财力又可节约资金,同时还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四要积极探索农村低保资金发放的各种有效形式,推行“一卡通” 发放等有效措施,确保低保金的发放安全、堵塞漏洞,搞好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行为。   4.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5.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效果,应该制定并完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6.县乡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低保工作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行使基本社会职责,关注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保稳定、促发展的政治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督办检查,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主管,民政牵头,财政审计监督,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把低保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乡镇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跟踪抽查,做得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村,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唤起乡镇领导的高度重视。   7.    严格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侵占、挪用低保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农村低保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取消一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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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资金审计的现状、重点及建议

    拆迁资金审计的现状、重点及建议

    拆迁资金审计的现状、重点及建议 拆迁资金审计的现状、重点及建议 拆迁资金专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为服务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和谐发展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笔者结合多年拆迁资金审计复核工作实际,谈谈对拆迁资金审计几点认识。   一、拆迁资金审计工作的现状   (一)拆迁政策不齐全。虽然2011年1 月份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作出了规范,但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政策尚无统一的政策,而当前的拆迁中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占比远远大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另一方面,就一个地区来讲,不同的区域的补偿方法也不尽相同,这给拆迁工作和审计带来了难题。   (二)目前的拆迁资金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审计监督难度较大。该项审计大多是发生在拆迁结束以后,房屋及附属设施已基本上拆除完毕,审计时接触的资料多为书面材料,既多又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很难考证。   (三)涉及的群众面广,房屋结构质量参差不齐,同一种装潢项目,市场的档次和价格相差悬殊,这造成补偿标准不一,难以对拆迁评估进行很好的监督。   (四)拆迁专项资金审计至今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具有现实指导性的实施方法和方案,而许多审计工作人员由于缺少相关拆迁业务知识的学习,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能力不足,导致拆迁资金审计的质量不高。   二、拆迁资金审计工作的重点   (一)审核拆迁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向拆迁人(拆迁单位)获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委托拆迁合同、房屋拆迁许可证、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等各类前期资料,核实该项目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若发现拆迁程序存在瑕疵,需及时向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以防止拆迁程序不合法而形成事实上的非法拆迁。   (二)审核拆迁安置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仔细核对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资金核算单以及各类水电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补偿依据,审查每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符合现行拆迁政策,对于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确认,审查是否有产权证明或有关部门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现象。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由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对安置房的安置和结算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补偿安置结果的审查应重点审查补偿金额和标准超过平均标准和定额的对象。在审计中还应注意拆迁补偿的公示情况,应关注补偿和安置结果的公示是否到位,应核对公示结果与实际补偿是否一致,必要时还应进行走访,核实有无冒领拆迁资金的现象。   (三)审核拆迁服务费及拆迁工作经费的提取、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有无滥支乱用行为。   (四)审核被拆房屋残值的出售是否符合程序,收入是否到账,核算是否准确等。   (五)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运用、结余等情况。审核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变相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拆迁补偿资金是否按协议及时发放给被拆迁人。   (六)审核安置房源的管理是否规范。安置房的取得是否合规;是否登记台账,房源的购建使用登记准确,是否定期盘点,账实是否相符。   三、对开展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要尽快建立拆迁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制度。一是审计机关提前介入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全程跟踪,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重要的是及时提供有关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有利于推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促进拆迁管理工作按法律办事,按规矩办事,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保障群众利益,维护拆迁区域的社会稳定。三是审计部门作为第三方实施过程性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拆迁单位、被拆迁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套取补偿资金,从而在源头上及时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要深入拆迁现场,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人口多,各拆迁户房屋结构标准不一,历史成因不一。为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并深入拆迁现场,走访群众,认真做好取证材料,记好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加强依法监督,如有必要,还要采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一些影像资料。要详细了解拆迁的范围,拆迁的内容,安置补偿的标准、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监督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情况。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各类房屋的价格和各种装潢材料的品种、规格和价格,对评估内容进行有效的审核和评价。   (三)要加大拆迁工作过程的透明性,把监督落到实处。相关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要把各自的职责权限、补偿执行标准、补偿项目和补偿安置结果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拆迁资金管理出现纰漏,同时也有利于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拆迁户手中,做到专款专用。   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靠审计部门单独执法,难以取到明显效果,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与各相关执法部门和职能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对审计发现的信息和苗头性的事件要及时通报尽快整改,否则往往难以挽回损失,这要求审计过程前移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真正促进国家建设拆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 拨入专款(restricted appropriation)

    拨入专款(restricted appropriation)

    拨入专款(restricted appropriation) 拨入专款(restricted appropriation)

        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性质 从外部取得的、需要独报账的、且于专门用途的资金。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称为专用基金。有些行业的会计制度将专用基金和拨入专款两类专项资金合称为受限制基金。

      来源 (1)财政机关拨入的专款;(2)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入的专款;(3)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损赠的、不需留本,但有指定的专门用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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