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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付制的办事处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2019-4-9 8:0:0 用友NC小编

定额拨付制的办事处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定额拨付制的办事处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问:我是韩国某企业驻中国威海办事处的一名会计人员,本办事处主要从事为总公司在中国的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办事处的费用实行定额拨付制,即:每月由总公司拨付3000美金,超支不补,节约自留。请问我们应申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谢谢。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税[1985]110号)规定: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收入的,应当征税: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三)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三、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征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一般佣金水平,按介绍成交额核定相应的金额计算征税。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情况,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工作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由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并提出有关凭证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在中国申报纳税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

  一、关于代表机构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二)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1.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对上述机构、团体所设立的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贵办事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参考自己的业务范围看是否需要纳税,但办事处人员的工资等个人所得税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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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统计表点合计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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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知识库
问题号:2756
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51
软件模块:销售管理
行业:通用
关键字:发货统计表点合计无数
适用产品:u851
问题名称:发货统计表点合计无数
问题现象:发货统计表点合计无数
问题原因:字段的合计设置为空
解决方案:到格式->字段属性->对象属性“合计”的值设置为合计。
补丁编号: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2006-8-22

T3普及版 使用针式7.1套打的时候 从第一张打连续打印至第10张时就会发生错位, 前几张凭证还可以 第十张凭证的时候 就会往下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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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解决方法啊
换激光
打印机驱动什么样的?
@董江川:打印机驱动没问题啊
错位和打印机驱动纸型设置有关的,如果是惠普和爱普生建议使用1600K驱动
@董江川:不是你说的纸型 是 DKP8600+ 打印机
额,就是这两方面原因啊
@董江川:[/强]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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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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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 9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不交税的情况)/
    主营业务收入 9900/1.03=9611.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88.35(小规模)/
    主营业务收入 9900/1.17=8461.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438.46(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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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银行存款/现金 5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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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舞轻扬1432556915:共同学习[/可爱]
    旅行社的团员就餐、途中费用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财税实务#

  •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税前列支的条件?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以及税前列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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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改版后,有问题第一不是百度,而是到家园来。亲们给我解答哦。[/龇牙]
    用合法凭证可扣除
    参考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谭小姐_485194:[/强]
    家园回答及时性,专业性不错。
    百度搜来的,哈哈,只记得扣除是收入的*5%,详细的还得条例在那里.
    财税[2009]29号
    在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件前必须明确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精神,手续费及佣金至少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结果,能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第三款规定说明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如:2009年2月18日某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20亩,其土地价款为5000万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支付土地拍卖佣金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拍卖佣金,应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1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2009]29号文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说明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1亿元,A企业支付销售佣金2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B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A企业,而A企业也支付B公司销售佣金200万元,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票据,A企业支付的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B公司将销售佣金2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A企业9800万元,A企业按照980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A企业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的金额进行处理的。
    @xuhejie:[/强]
    合同、完税证明,再考虑税前扣除吧。
    @谭Tracy: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未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所得税可以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别的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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