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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犯罪花样百出 严格核查辨清真伪

2019-4-9 8:0:0 用友NC小编

发票违法犯罪花样百出 严格核查辨清真伪

发票违法犯罪花样百出 严格核查辨清真伪

  今年以来,山西省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通过对发票情况进行细致检查,细致梳理诸多发票违法特点,并针对性地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据统计,1月~6月全省查补入库税款12.15亿元,同比增长16.22%,增加查补收入1.7亿元。

  据该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人介绍,目前使用虚假发票现象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用发票是真票,发票上有具体的货物名称,但无业务或业务不真实。由于目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不涉及发票认证,一般人在填开专用发票时,对此部分的填写可能会与政策打擦边球。稽查人员在审核抵扣联时,发现企业填写货物名称有的写全称,有的写简称;有的写专业术语,有的写习惯性称谓;有的把货物名称张冠李戴,此名称写成彼名称,产品写成配件,加工费写成产品名称等等,可谓五花八门。例如,销货方为扩大销售多做生意,往往按购货方要求填开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开,而不按实际内容填开。虽然货物名称的填写对销货方一般没有影响,不会造成少缴税,但在现行非完全生产型增值税、大量减免性政策存在的情况下,往往给购货方逃税造成可乘之机。

  二是专用发票是真票,但发票上无具体的货物名称,而是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且无业务或业务不真实。这种情况是指纳税人在购销过程中取得或开具的为真发票,发票上所列货物名称为“详见货物清单”,但销货清单为阴阳清单。销货方留存的销货清单是该单位的经营项目甲、乙、丙、丁,而开具给购货方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却是购货方的经营项目子、丑、寅、卯。

  三是无业务,虚假**,加大成本费用列支。这种情况是指纳税人为了把非法支出合法化,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到部门的服务厅缴税开票。此种虚假**的原因主要有2个:一是加大营业费用抵减收入,牺牲流转税,保护,获取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之间的差价。加上附征税的综合税率约在5%~8%,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有的企业就钻起了这种差率和国税、地税分管不同税种的空子。二是为了把非法支出合法化。企业的回扣、提成、点装费、赠送等支出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于是有的企业想方设法虚假**以进行账务处理。与采用假发票列支、白条列支相比,虽然虚假**缴过税,却更具有迷惑性。因其经济业务是假的,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真实性,因此,税务部门应把此种发票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

  四是发票是真票,但业务内容与发票内容不符,加大费用列支。这种情况,主要表现是虚假经济业务开具的发票内容多为“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打印纸”、“烟、酒、茶”等。例如,在大型商场购买代金券,将业务项目或名称分成若干“办公用品”开具发票。另外,有些发票内容涉及“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维修费”、“修理费”、“网络维护费”等事项,且发票金额较大。例如,将酒店餐饮类发票改开为会议费,将公费旅游支出改开为培训费。

  五是开具、取得作废发票。这种情况多为购票方购买发票后未在限期内用完即走逃,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然后自开或转借他人开具此作废发票。基层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曾发现,某单位取得甲方2009年10月开具的1份普通发票,但经发票查询系统比对,此份发票虽于2009年4月由税务机关发售,但已于6月缴销。

  六是开具、取得假发票。这种情况指税务机关从未印制、入库该发票,但企业开具取得该发票。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某税务机关并未印制、入库过该号码发票,但企业开具取得此号发票。

  七是相互借用发票。在发票检查中发现,甲方发票借给乙方开具的情况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给甲方,但发票销货单位名称和税号为乙方。

  目前,山西省国税局稽查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核查发票真伪。

  一是深查发票填开内容的真实性。在检查过程中,不但要检查纳税人的进项发票,而且要检查专用发票的填开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必要时要到生产经营地实地查看。

  二是检查发票数量与金额钩稽关系是否失真。认真核查发票上记录的品名、规格、单价、金额,如果发现畸高或低、畸多或少的现象,即可锁定为虚假经济业务疑点。

  三是通过发票之间的联系寻找突破口。从核实运输费用与购销发票发生额是否配比、货物进销地是否一致着手,看是否存在有购货运费,但无购货发票;是否存在有销货运费,但无销售发票行为,从而进一步判定业务的真实性或企业有无虚开发票的问题。

  四是配合检查货物流、资金流情况。认真核实发票、货物、货款是否一致。

  五是注重询问式调查。通过直接询问和追查发票来源的方法,确认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发票的来源途径。

  六是通过延伸式检查、协查、外调取证进行追踪调查。发现可疑经济业务,借助外调等手段进一步查明发票本身的真假和该发票所涉及业务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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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正常,打印出来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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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T+12.1吗?我也经常遇到这个情况,预览正常打印出来线框的粗细都不一样,求大神指导
您好,把最后一个打印列宽调小一点,然后看下打印效果是怎么样的,有时候打印机驱动不正常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方式字该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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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知识库
问题号:11457
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61
软件模块:UFO
行业:通用
关键字:方式字
适用产品:U861–财务会计–UFO报表
问题名称:方式字该如何设置
问题现象:请问从库存系统的取数公式该如何设置?是不是可以用库存系统函数”本期入库数量”?这个函数格式说明是:sbqrk(,[],[],[],[]),其中的”方式字”和”编码”是什么含义?仓库信息和存货信息如何定义?
问题原因:方式字是支持仓库和存货的,W是仓库,C为存货。
解决方案:如SBQRK(10,888,2005,”wc”,”01″,”010101″)取的是”01″仓库,”0001″存货10月的本期入库数量。
补丁编号: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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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企业手续费主要是接受了保险行业的意见,允许扣除退保收入后再计算佣金扣除。另外就是不再区分代理费(给保险代理企业的)和佣金(给推销寿险的个人的),并且提高了扣除比例。由原来的代理费8%、佣金5%。改为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实际上人身保险企业是降低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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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园改版后,有问题第一不是百度,而是到家园来。亲们给我解答哦。[/龇牙]
    用合法凭证可扣除
    参考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谭小姐_485194:[/强]
    家园回答及时性,专业性不错。
    百度搜来的,哈哈,只记得扣除是收入的*5%,详细的还得条例在那里.
    财税[2009]29号
    在解读财税[2009]29号文件前必须明确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精神,手续费及佣金至少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虚假交易。如果使用银行转帐,容易有迹可查;如果使用顶账、扣款、以物抵账或挂应付款等方式,将有交易对象,也能查到线索、结果,能起到加强管理的作用。

    第三款规定说明企业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发行企业债权等债务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融资决策时,必须考虑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第三条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第四条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如:2009年2月18日某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20亩,其土地价款为5000万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支付土地拍卖佣金100万元。这100万元的拍卖佣金,应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将1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09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2009]29号文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第五条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说明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与B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1亿元,A企业支付销售佣金2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B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A企业,而A企业也支付B公司销售佣金200万元,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票据,A企业支付的佣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B公司将销售佣金2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1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A企业9800万元,A企业按照9800万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A企业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的金额进行处理的。
    @xuhejie:[/强]
    合同、完税证明,再考虑税前扣除吧。
    @谭Tracy: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未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所得税可以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缴纳别的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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