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6-6-14 0:0:0 用友NC小编当前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查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税务稽查中取得的各种证据则是支持行政处理结果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矛盾的不断出现,行政执法风险进一步增大,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如果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依据,极易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今天,税务机关更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税务稽查中证据的搜集和取得工作。
一、目前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查取证标准不统一、更新频繁。随着税务稽查工作法制化的不断深入,对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的程序、实体的要求不断变化,刚刚确定的标准有时很快又被更新,给检查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同时,由于受人员素质、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和办案经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检查人员对于不同类别的税务行政案件应当收集哪些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等基本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在检查过程中往往是凭借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以往办案的经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各检查科、检查组之间调查取证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纳税人的不理解,给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
(二)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标准与司法部门存在差异。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往往只注重涉税事实方面,即通过对被查对象合同、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调查取证认定应税收入的数额和涉税行为的存在,而公安司法机关还往往对事件发生时间、涉案人员、作案过程及行为人主观方面、情节方面等证据存在要求,从而导致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后退查或不予立案的情况发生。正是由于税务稽查意义上的证据与其他行政部门要求的证据在内容、标准、用途上存在差异,影响了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
(三)检查人员证据法规不熟悉,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充分。在日常学习中,检查人员往往重视对税收法规的学习,而忽视对证据法规的学习。在各级的稽查业务培训中,也很少涉及《证据学》方面的内容。因此,部分检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知道怎样入手收集证据,有时虽然能够根据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证据,但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证据,往往都是凭自己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在办理,证据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造成税务行政风险。
(四)财务核算中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随着电子账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依靠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完成的无纸化办公,已经对税务稽查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产生了重大影响,而稽查部门中熟练掌握电子计算机各类应用技术的人员并不多。另一方面国家财政税收法规只要求企业将使用的财务软件向相关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并没有对软件的种类、功能等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企业应用的财务软件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功能差异很大,同时企业出于内部控制等因素考虑,在财务软件中设置多个账套,不同账套可显示的会计科目和明细程度不同,导致了以调账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难度增加,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丰富稽查手段,扩展调查取证工作方法已经成为税务稽查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
(五)税务稽查缺乏强制手段和权限。由于现行税法刚性不足,税务机关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制约,在取证的真实完整性上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觉与配合,一旦出现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检查机关缺乏应对手段,因此,在一些重大涉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上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公检法机关,但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效协调运作渠道,时效性较差。另一方面,新的税收征管法虽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务,但除金融机构外,对不配合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
二、解决当前调查取证问题的建议
(一)分清不同情况,完善调查取证制度。尽快完善现有的调查取证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调查取证的方法和范围,统一调查取证工作的标准和尺度,使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参照、有章可循。同时为了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建议针对不同案件性质制定不同的取证标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制定更加严格、完善的调查取证制度,而对于一般行政处理、处罚案件的取证范围则可在法律框架内相对简化。在操作中由实施环节对被查企业进行初步检查后,对其违法性质进行初步判断,并决定采取何种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度。
(二)对税务稽查人员加强证据学理论知识和调查取证方法培训。税务部门应邀请有关法律问题专家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有办案经验的人士,进行专门培训,提高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和水平。同时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调查中应用的一些对税务稽查工作有借鉴意义,可操作性较强的证据调查方法通过改进后加以利用,使检查人员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在稽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应用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提高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提高检查人员的信息化水平,丰富稽查调查取证的手段。在当前财务软件广泛应用,商业经营网上交易,企业信息电脑传输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强检查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应用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稽查人员取得、处理、使用电子信息的能力;同时针对各类财务电算化软件的功能、操作对稽查人员进行初步的培训,从而避免检查人员在遇到电子账时无从下手,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对检查人员取得、使用电子证据、录音、录像证据的能力进行培训,并为其配备相应的设备,丰富调查取证的手段,使所取证据更加翔实和多样。
(四)从立法上保障税收的强制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积极倡仪在保证稽查人员职业素质的前提下赋予税务稽查机关更大的检查权甚至强制侦查权。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不应只局限于车站、码头、金融机构以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等,应延伸到一切与纳税有关的人和事。其次从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协税的法律责任,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税收环境。
袁泉福 作者单位:无锡市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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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