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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建筑分转包运作模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2016-4-26 0:0:0 用友NC小编

劳务派遣、建筑分转包运作模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建筑分转包运作模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一、关于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二、关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可适用《部国家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定,在计算营业税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账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事项

  1.发票开具问题。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2.适用税目问题。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地点问题。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

  关于异地派遣纳税地点问题。据了解,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总公司在各地设分公司,总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统一招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收取派遣管理费(或称服务费),并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将被派遣人员分派到各地,分公司负责管理当地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发放、社保缴交等事宜,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按劳务发生地原则,总公司应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是分公司在当地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聘并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并收取派遣管理费,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公司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总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4.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的征税问题。不少地方反映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是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上述确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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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选择合并相同存货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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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知识库
问题号:11615
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52
软件模块:销售管理
行业:通用
关键字:被除数不能为零度
适用产品:U852–供应链–销售管理
问题名称:防伪税控,选择合并相同存货报错
问题现象:销售发票中带有存货属性为折扣的存货档案(数量为0),在销售管理-业务-防伪税控,选择:合并相同存货报“被除数不能为零度”。
问题原因: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通过补丁852版本/通版/xsglsql.dll(2006-2-8 16:00) 解决
补丁编号: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最后更新时间:

发票能作为付款凭证吗

发票能作为付款凭证吗 发票能作为付款凭证吗 [案例]张某是某五金店的老板,2005年7月,某装潢公司向其购买了5000元的五金配件。后因该装潢公司一直拖欠该笔货款,张某上门讨要时,该装潢公司拿出了五金店出具的5000元发票,称自己已经付清了全部货款。无奈中,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装潢公司清偿自己的货款。   [分析]本案的关键是,付款方能否仅凭所持有的发票作为自己的付款凭证。   针对此问题一般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票是付款凭证。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种观点比较符合人们在日常生活的情况,人们也往往能接受此观点。在日常消费中人们一手拿钱一手交货,拿到商家出具的发票就代表着消费者与商家银货两讫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只是确认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及其具体金额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更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   黄宇律师 13917982328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会采纳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二点:首先,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当低位阶的法和高位阶的法相冲突的话,应当以高位阶的法为准;其次,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现实的经济生活。现在的市场是买方市场,竞争相当激烈,购买方为了减少额,往往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销货方索要发票,处于弱势地位的销货方多会迁就对方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发票尤其是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仅凭手中的发票不能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律师最后建议为了防范未知的风险,企业经营者应增强保护意识,收货付款后除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外,还应当另行要求出具收款凭证。销售方必须要在收款前开具发票的,应将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相应货款尚未支付,然后由购货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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