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货退回的如何开具增值税负数发票
2016-6-7 0:0:0 用友NC小编发生销货退回的如何开具增值税负数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的如何开具增值税负数发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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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管理中进货页面打开后出现脚本错误,其他控件都无法选择访问。
对帐不平 _11对帐不平
问题号: | 10212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对帐不平 |
适用产品: | U851繁体 |
问题名称: | 对帐不平 |
问题现象: | 总帐与客户明细对帐不平 |
问题原因: | 外币的小数位引起的误差 |
解决方案: | 恢复到年初,改汇率小数,年结时候选余额方式,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