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2019-4-4 8:0:0 用友T1小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实施检查和处理的总称。依法搞好税务稽查,维护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所面临的现状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后视镜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内分离”机制导致税务稽查难实施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进行检查处理的同时,要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分析,揭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违法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等问题。在税收行政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都属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一般不向上级领导报告,有些问题即使向上级领导报告了,也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自己人不好扯破脸皮,被束之高搁,使得少数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以至于社会有人认为对税务稽查工作,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难以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二)对稽查工作的“人为”干预弱化了税务稽查的刚性。在税务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扰法等“人为”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税系统虽然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地方党组织,各项评先评优及“文明创建”活动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对税务机关能否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常常受到这些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干预,当他们提出一些违背税法规定,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从轻、从宽处理、甚至不处理的要求时,税务机关考虑到与他们的关系和政治利益的需要,会放弃依法治税原则,对违法案件不处理或只进行象征性的处理,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税务稽查的稽查执法刚性。
(三)税务稽查侦查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检查质量。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时是对涉税违法人员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税务稽查人员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计算、分析、比较、辨别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帐外经营、体外循环等手段恶意偷逃国家税收,涉税犯罪呈现出智能化、协作化的趋势,这些对现有的税务稽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税务机关在对某些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时,因税务稽查人员没有法定的侦查权只能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涉税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得一些有严重偷税骗税的犯罪分子逃过了法律制裁。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难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效果。
按目前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包括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确无能力缴纳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所欠税款才能列入“死欠”核算,税务稽查执行程序终结。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行消失,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和执行终结的裁定书,此类案件只能长期挂账,税务稽查执行不能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权和税务强制执行权,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五)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制约税务稽查事业的发展。优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配置、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保障,是搞好税务稽查力量建设,发挥税务稽查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征管改革初期,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治税方针,说明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但事实上,有些税务机关将稽查部门视为可有可无的组织,应付事务的门面,把税务系统的“老弱病残”安排的稽查岗位,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人员队伍战斗力,影响了稽查质量和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税务稽查人员数量不足,年龄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不多,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少,使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二是税务稽查经费严重不足。上级机关对税务稽查部门虽有专门的经费拨款,但由于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范围大,外出调查出差多,车辆使用频繁,现有的经费供给数量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一般很少派人外调,大多是以书面委托涉案地税务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协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的交通工具数量严重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无专门的办案通讯设备,电脑配置也以台式为主,且电脑性能差、内存小,与税务稽查部门机动性强、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大量普及的现状不相适应。
二、优化稽查机制的对策
优化稽查机制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增强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税收征管行为的监督,强化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制约为目标,通过规范税务机构设置,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肃稽查工作纪律,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规范化。
(一)要实行税务稽查垂直管理机制。对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税务稽查机构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务稽查权,有利于将有限稽查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利于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稽查质效,有利于税务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法规机制。可参照公安机关经济案件侦查的权力,赋予税务稽查机关相应独立的侦查权,增强税务稽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应规范税务稽查机构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法和程序,以增强税务稽查机构税收执法的力度。要对《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并提升其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增强税务稽查制约程序和执法刚性,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调配、教育、培训机制。构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管理有效”稽查队伍,要通过科学调配、加强教育、强化训练,更新知识结构,挖掘人员的潜能,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稽查队伍的实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
(四)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装备调配机制。省级税务稽查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稽查装备管理机构,从所属稽查机构的实际出发,以满足稽查工作需要为限,负责全省所属稽查机构装(设)备的采购、配备和更新换代,确保物尽其用;建立稽查经费管理机制。省、市稽查机构设专门稽查经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稽查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对下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省、市稽查机构在年度稽查专项经费预算时,适当向基层、向落后地区倾斜,以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要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司法监督体系。长期以来,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涉税大案频繁发生,虽然说涉案嫌疑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是主因,但与税务稽查机构在查处涉税案件中重补轻罚、司法机关因税收政策业务生疏、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很大关系。在偷税人偷税成本极低的社会环境中,不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犯罪活动必然会呈愈演愈烈之势。当前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大多触犯了刑法,对这类案件,稽查部门没有侦查权,只能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重新立案侦查,由于侦查、起诉、审理耗时长,在这过程中,有的证据已灭失,有的证据已被当事人篡改,有的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财产转移,有的犯罪嫌疑人已逃之夭夭,从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建立税收司法体系,对涉税违法行为实施迅速、严厉的打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稽查执法软弱的状况,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稽查中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逐步整顿和规范税环境,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六)要坚决纠正税务稽查“人治”化的倾向。一是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的真正内涵。把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作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准绳,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坚决杜绝以规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当行政首长的命令与税法相抵触时执法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并按程序或甚至可以越级向上级机关报告。二是在税务稽查执法权力的确定方面,要严格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三是在税务稽查收执法权力运作方面,要着力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四是在税务稽查执法权力的制约方面要切实按照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要求,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提供平等的制度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现实的理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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