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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2019-4-4 8:0:0 用友T1小编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实施检查和处理的总称。依法搞好税务稽查,维护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所面临的现状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发挥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后视镜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税务稽查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内分离”机制导致税务稽查难实施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进行检查处理的同时,要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分析,揭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违法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等问题。在税收行政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都属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一般不向上级领导报告,有些问题即使向上级领导报告了,也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自己人不好扯破脸皮,被束之高搁,使得少数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以至于社会有人认为对税务稽查工作,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难以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二)对稽查工作的“人为”干预弱化了税务稽查的刚性。在税务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扰法等“人为”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税系统虽然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地方党组织,各项评先评优及“文明创建”活动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对税务机关能否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常常受到这些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干预,当他们提出一些违背税法规定,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从轻、从宽处理、甚至不处理的要求时,税务机关考虑到与他们的关系和政治利益的需要,会放弃依法治税原则,对违法案件不处理或只进行象征性的处理,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税务稽查的稽查执法刚性。       
  (三)税务稽查侦查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检查质量。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时是对涉税违法人员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税务稽查人员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计算、分析、比较、辨别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帐外经营、体外循环等手段恶意偷逃国家税收,涉税犯罪呈现出智能化、协作化的趋势,这些对现有的税务稽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税务机关在对某些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时,因税务稽查人员没有法定的侦查权只能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涉税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得一些有严重偷税骗税的犯罪分子逃过了法律制裁。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难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效果。   
  按目前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包括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确无能力缴纳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所欠税款才能列入“死欠”核算,税务稽查执行程序终结。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行消失,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和执行终结的裁定书,此类案件只能长期挂账,税务稽查执行不能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权和税务强制执行权,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五)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制约税务稽查事业的发展。优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配置、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保障,是搞好税务稽查力量建设,发挥税务稽查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征管改革初期,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治税方针,说明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但事实上,有些税务机关将稽查部门视为可有可无的组织,应付事务的门面,把税务系统的“老弱病残”安排的稽查岗位,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人员队伍战斗力,影响了稽查质量和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税务稽查人员数量不足,年龄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不多,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少,使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二是税务稽查经费严重不足。上级机关对税务稽查部门虽有专门的经费拨款,但由于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范围大,外出调查出差多,车辆使用频繁,现有的经费供给数量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一般很少派人外调,大多是以书面委托涉案地税务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协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的交通工具数量严重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无专门的办案通讯设备,电脑配置也以台式为主,且电脑性能差、内存小,与税务稽查部门机动性强、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大量普及的现状不相适应。   
  二、优化稽查机制的对策   
  优化稽查机制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增强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税收征管行为的监督,强化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制约为目标,通过规范税务机构设置,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肃稽查工作纪律,实现税务稽查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规范化。   
  (一)要实行税务稽查垂直管理机制。对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有利于税务稽查机构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务稽查权,有利于将有限稽查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利于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稽查质效,有利于税务税务稽查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法规机制。可参照公安机关经济案件侦查的权力,赋予税务稽查机关相应独立的侦查权,增强税务稽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应规范税务稽查机构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法和程序,以增强税务稽查机构税收执法的力度。要对《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并提升其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增强税务稽查制约程序和执法刚性,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调配、教育、培训机制。构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管理有效”稽查队伍,要通过科学调配、加强教育、强化训练,更新知识结构,挖掘人员的潜能,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稽查队伍的实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   
  (四)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装备调配机制。省级税务稽查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稽查装备管理机构,从所属稽查机构的实际出发,以满足稽查工作需要为限,负责全省所属稽查机构装(设)备的采购、配备和更新换代,确保物尽其用;建立稽查经费管理机制。省、市稽查机构设专门稽查经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稽查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对下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省、市稽查机构在年度稽查专项经费预算时,适当向基层、向落后地区倾斜,以确保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要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司法监督体系。长期以来,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涉税大案频繁发生,虽然说涉案嫌疑人利欲熏心、铤而走险是主因,但与税务稽查机构在查处涉税案件中重补轻罚、司法机关因税收政策业务生疏、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很大关系。在偷税人偷税成本极低的社会环境中,不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犯罪活动必然会呈愈演愈烈之势。当前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大多触犯了刑法,对这类案件,稽查部门没有侦查权,只能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重新立案侦查,由于侦查、起诉、审理耗时长,在这过程中,有的证据已灭失,有的证据已被当事人篡改,有的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财产转移,有的犯罪嫌疑人已逃之夭夭,从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建立税收司法体系,对涉税违法行为实施迅速、严厉的打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稽查执法软弱的状况,从根本上解决税务稽查中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逐步整顿和规范税环境,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六)要坚决纠正税务稽查“人治”化的倾向。一是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的真正内涵。把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作为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准绳,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坚决杜绝以规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当行政首长的命令与税法相抵触时执法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并按程序或甚至可以越级向上级机关报告。二是在税务稽查执法权力的确定方面,要严格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三是在税务稽查收执法权力运作方面,要着力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四是在税务稽查执法权力的制约方面要切实按照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要求,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提供平等的制度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现实的理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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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R1417175819:资产负债表是不是填写截止到9月的数据
季度申报的时候,资产负债表的数字是9月底的,利润表是一季度的数字,现金流量表也是一个季度 的数字。资产负债表是时点数,利润表是时期数和现金流量表是时期数
@龍心: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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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政策执行审计研究 农村低保政策执行审计研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政府对国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农村低保在保障民权、构建合谐、促进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央、省、县级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政和县认真按时完成农村低保提标,2014年5月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1900元提高至2100元,截止2014年8月,农村低保2080户,5748人,农村低保金发放586.38万元。县乡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抓落实,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发现基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农村低保政策执行取得的主要成效   1、    党的惠民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主要举措。县乡村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实际,工作扎实而富有成效,使农村低保工作在广大农村得以顺利开展,党的惠民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有效实施,把党的惠民政策送到老百姓家中,让百姓实实在在地得到了实惠,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赞誉和拥护。   2、    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每年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额度大,履盖面广,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基本得到了保障。不少困难群众十分珍惜和感恩党的好政策,勤俭节约、生产自救,生活逐步好转,有的困难群众还积极申请小额信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殖业,找准了发展的路子,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信心。   3、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农村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再教育,农村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亲身感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英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党和政府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实实在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党群,干部关系进一步融洽。   二、当前农村低保政策执行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1.现行的低保对象指标与实际情况有差距。层层下达指标的做法欠公平,我县低保对象从县到乡是按经济状况,高中低山及户数比例分配低保指标,在实际工作中乡到村,村到组也采取的是这种办法分解指标。由于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经济基础不同,困难户多少也不相一致,这样就造成了人为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2.    低保对象的界定难。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人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由于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计算农村家庭收入的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标准的确定人为因素比较多,缺乏科学测算和合理精算。一是划定的贫困线不好掌握,对低保户的收入只能大概估算。二是在农村生活困难的家庭比较多,部分村干部为避免出现矛盾,需要多次召开会议反复评议才能确定。有的村因指标不够,而使符合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不能够享受低保。三是农民对于低保标准核定没有发言权,参与度不够,监督意识不强。   3.    低保的动态管理有待改善。大部分村都是一年才重新评定一次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还较为薄弱,虽然有一系列管理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效果并不明显;动态管理执行不力,核查清理难彻底,低保对象按照要求应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 并未实行这一管理制度,有的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流于形式,“进低保易,出低保难”的现象较普遍,低保对象长期缺乏回访核查,容易造成已经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农户因为没有及时清理而仍然享受低保政策,具备条件的没有被及时纳入低保对象,导致“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现象发生,甚至出现“一次定低保、终生享受”的现象,有失公平等。   4.    低保的规范化管理缺位。一是准入资格把关不严,审核程序不规范或流于形式,“一评三审三榜”的工作机制未真正建立,三榜公示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高。二是低保基础管理薄弱、乡村两级的档案材料保管不齐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村一级的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规范,给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政策执行走形变样,困难群体权益受损。随着国家农村低保政策的推行,投入资金的增加,低保补助金逐渐成为少数村干部和农户觊觎的目标。一方面,一些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条件的家庭托人情、找关系,进入低保队伍;另一方面,少数村干部歪曲执行低保政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 为自己亲属办理人情低保,或者以他人名义办理低保让自己受益。四是资金拨付不及时,低保金推后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资金到位慢,发放不及时,未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   5.    信息公开不透明,低保资金监管乏力。一是低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农民群众对低保相关政策了解不多,加上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群众信访投诉渠道不畅通,农民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二是在现有监管体制下,政府对基层民政所或低保工作机构,民政 部门上下级之间,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低保资金滞留挪用、截留侵占等违纪 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制度不健全。农村低保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措施等不完善,信息公开不畅通,也使得低保资金容易被骗取、套取。   6.    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低保面扩大后,对那些边缘户对象难以确定。这部分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的低收入户,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   7. 人、户分离享受低保的情况逐渐增多。按低保的原则是“保户不保人”,一个家庭应是一个整体,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将因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弱的从家庭中分离出来享受低保,与法定的赡养义务相违背。   8.    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有待提高。近年来物价水平较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特别是粮食、食用油及生活用品价格的增长,增加了农村低保对象生活的困难。由于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高增长,现行低保标准虽然已有提高,还是难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   9.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乡镇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工作与农村低保工作的关系,对农村低保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往边靠”。有的乡镇只重视经济工作,而没有把农村低保工作真正作为救助体系建设和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工作,没有列入考核内容。有的虽有方案和制度,但只是说在口头上、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少数乡镇、村干部认为农村低保抓好抓坏与本人利益关系不大,有的持一种应付了事的态度,致使操作层面有漏洞,工作效果不好。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靠民政干部,有的对农村低保工作无计划、落实不力,致使农村低保工作处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10.人员不足,工作手段滞后。一是人员不足,各乡镇只设一名民政专干,要总揽民政救济等一切事务,还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低保工作,加之近年来低保一直在扩面,工作量不断增大,多数乡镇低保对象数百人,年发放资金百万余元,单靠一个民政干部操作,工作难度大,也难以保证工作质量。二是工作手段滞后。部分乡镇未配计算机,基础工作靠手工完成,工作量大,核查周期长,不少地方低保金不能按月发放,不适应低保工作的要求,严重影响了低保政策实施的质量。也不符合低保工作科学化、准确化、信息化的要求。   三、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车和专场文艺演出等宣传方式将农村低保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结合实际编写农村低保宣传手册,下发到县乡有关单位、农村村委会、包村乡镇干部、乡镇民政办,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落实政策到人。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讲求培训效果。对乡镇民政局干部进行农村低保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知情权和业务能力。   2.加大管理力度。要形成“能进能出、保障准确、运转良好”的农村低保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规范工作程序为基础,以动态管理为关键,突出把好重要环节,促进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一要把好低保资金管理环节。要严格按照低保金的管理要求,建立低保资金专帐,做好低保资金的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必须做好低保资金按时发放工作,杜绝克扣挪用、截留低保金等违规行为。二要把好低保对象的核查环节。对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和收入来源的不同建立起分类施保、定时核查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落实财产登记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规定,及时登记低保对象家庭异动情况。三要把好低保审批环节。坚持“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务求公正、公平、公开。四要把好低保工作的监督环节。设立低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低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截流、贪污、克扣、优亲厚友和人情保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   3.优化工作环境。一是县政府要根据基层民政干部缺乏的实际,充实健全乡镇民政办组织,人员在乡镇现有编制中选配2—3人,专门负责这一工作。二要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农村“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因此,县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三要加强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培训,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由计算机对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既可减少财力又可节约资金,同时还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四要积极探索农村低保资金发放的各种有效形式,推行“一卡通” 发放等有效措施,确保低保金的发放安全、堵塞漏洞,搞好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行为。   4.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5.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效果,应该制定并完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6.县乡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低保工作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行使基本社会职责,关注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保稳定、促发展的政治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督办检查,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主管,民政牵头,财政审计监督,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把低保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拟定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乡镇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跟踪抽查,做得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村,要及时与乡镇党委、政府、交换意见,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唤起乡镇领导的高度重视。   7.    严格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侵占、挪用低保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农村低保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取消一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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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购置税缘何没有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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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正逐年提高,小汽车也在进入寻常百姓家,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如何降低车辆购置税,正为税收筹划界人士所关注。

      目前有筹划人士认为,纳税人可以通过适当安排购买车辆的价外费用、选择车辆销售商的纳税人身份、利用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作为车辆购置税筹划的切入点,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目前车辆购置税的筹划空间基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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